从中国历史的沿革中可以看到数千年中华文明一脉相承。尽管从古代社会到近现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与社会经济形态均发生了很大变化,改朝换代也必定导致社会制度的变迁,但异常丰富的史料表明,中国社会保障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依然保持着自己的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中国社会保障思想与实践具有鲜明的本土性特征。一方面,从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算起,大同思想、民本思想、仁政思想、宗法思想、重农思想、均齐思想、互助思想等一脉相承,这是世界文明史上所仅有的,其对中国社会保障的实践影响深远。例如,在两千多年前,孔子提出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在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8]的大同思想。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提出“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若此,则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9]的兼爱利他思想。孟子主张推己及人,提出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以及推行仁政的主张[10]。管仲提出以民为本等政见[11]。这些议论及政见均蕴含了丰富的社会保障思想,不仅流传至今,而且还在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的发展实践,成为社会保障本土理论的源头和凝聚当今社会福利共识的传统基因。重农思想作为中国的本土理论,构成了历朝历代仓储后备的重要理论基础,仓储后备则构成了历史上救灾济困的重要物质基础,并延续至今,这与西方的重商主义有着重大区别。另一方面,中国自古以来就建有一些保障民生、免除祸乱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丰富的社会保障实践。荒政、济贫、居养、优抚等均是数千年来建立在国家责任基础之上并从未中断过实践的本土制度,家族与邻里照顾、民间慈善则是建立在宗法、互助思想基础之上的、久远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例如,王杖制是有中国特色的一项老年人福利制度,它集传统的孝道、尊老文化与家庭保障、国家福利于一体,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享有相应的特权,包括崇高的社会地位与相应的物质待遇。周朝规定,“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12]这一制度到汉朝时已经成为成熟的全国性制度。还有历朝历代开展的赈灾、济困、助残、恤孤、居养等措施,以及宗法制度下的家庭、家族保障,在今天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依然能够找到历史的影子。即使是进入现代社会后从国外引入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在实践中加入了中国的传统元素。如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劳动保险制度就具有典型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全面保障、惠及家属、封闭运行等特征,蕴含其中的其实是家庭本位主义、集体主义、家国(单位)一体的中华传统。可见,中国的社会保障思想与实践具有鲜明的本土性,中国的社会保障道路从来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并构成了中国大国发展之道的独特内容。
第二,中国社会保障自古以来贯穿着高度的国家(政府)责任,具有家国存于一体的特征。在西方国家,中世纪以前的社会保障几乎等同于宗教慈善事业,是宗教(特别是基督教)承担着救助贫民与不幸者的责任,到中世纪末期才逐渐由世俗政权介入,这表明国家或政府介入社会保障事务在西方是很晚的事情。中国的社会保障却是自古以来被视为国家或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有一套复杂的制度体系。[13]早在商朝,国家机器尚不完善,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虽有灾民、贫民等需要救济,国家政权亦无力帮助,但王室还是推行过巫术救荒、养恤赎子等措施。成语“桑林祈雨”讲述的即是成汤时期(前1617—前1588)天下大旱,国王在桑林设立祭坛,以牺牲自己来祈求天帝降雨的故事,体现的是国家的救灾责任。周朝取代商朝后,国家政权不断完善,救助灾民、贫民及抚恤士兵的责任也开始得到体现。西周时期天子之下设置六大官员,排在第二位并负责民政事务的地官司徒就提出了“以保息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赈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14]的社会救济政策。自此以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均将救荒、济困、养疾、恤孤、优抚等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视为统治者的仁政和国家责任。以救助为例,在宋朝之前,官方就有各种各样的社会救助活动,但多属临时性质;从宋朝开始,在各州县普遍设立各种固定的救助机构,负责处理相关救助事务,除了官方的社会救助活动,还采取劝分、度牒、义庄等措施来推动民间救助活动。可见,强调国家责任不仅是中国古代思想家的主张,而且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的实践。与社会保障中的国家责任相呼应的是宗法社会下的家国同构,中国作为宗法社会的典型特征是家国存于一体,即家庭、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存在着共性,家族是家庭的扩大与延伸,国家则是家族的扩大与延伸,均以血缘—宗法关系来统领,家国存于一体是西方国家所没有的,但在中国却是一种普遍的文化认同,它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社会保障,就像家长要对子女负责一样,国家也要对“子民”负责。家国存于一体,国家责任表现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发展及实践过程中更多地体现出“父爱主义”,政府扮演着强势主导者的角色。这种强势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而是在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的同时,规制着家庭保障,牵引着互助或单位保障,而社会成员也以国为家,自助、互助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其福利诉求更多地采取自我解决的方式,国家福利制度也往往与家庭保障紧密相关。20世纪中叶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采取的也是国家负责下的单位(或集体)保障制,家国一体在这一时期又具体化为单位或集体与家存于一体,各个单位或集体不仅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负责救助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还要解决其子女的教育、就业等问题,甚至连家庭矛盾的化解也是单位或集体负责人的一项工作职责。由此可见,国家负责、家国一体确实是中国社会保障历史进程中的传统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