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在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思想的指引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取得明显的进步
综观我国30 多年来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史,在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思想的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取得明显的进步,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党政分开取得重大进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已经逐步改变了党政不分的领导体制。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理论上,对党的领导作了正确科学的定义。第一是政治领导。党的领导就是有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领导。第二是组织领导。党负责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并向国家机关中的党组委派任命干部, 以实现党在组织上的领导。第三是思想领导。党通过自己的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通过党组织和党员做好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和动员人民群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这些关于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规定, 保证了政权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独立地位和自主性。(2)在实践中,我们党健全完善了民主集中制,实行了集体领导制度,集体交接班制度,彻底否定了个人指定接班人、个人集权专断、搞个人崇拜的错误做法, 开创了党的中央领导人更迭的民主平稳有序形式。为了保证党的集体领导和决策科学化、管理监督民主化,党对各级党组织的工作制度,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组织已经不再干涉包办具体的有关行政方面的事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已经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稳定的工作系统。党和政府分工明确,各行其是。凡是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都由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不再由中共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下文件、发指示、作决定,政府已经真正行使了行政方面的职权。现在,我国的各级政府已经成为了行政管理的中心, 建立起严格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已经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2. 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制不健全是导致我国发生“文化大革命”悲剧的一个重要原因。痛定思痛,为了防止“文化大革命”的悲剧重演,改革开放30 多年,也就是法律法规建设的30 多年。在1982 年修改和颁布新宪法的基础上,开始拨乱反正,我国修订和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从1979 年到2012 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了700 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方面的决定,国务院制定通过了1000 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制定通过了1万5 千多件地方性法律法规,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政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这一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卓有成效的改革。例如: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基本法之外的一切法律权力, 扩大和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组织; 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 在全国人大中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委员实行专职化,实现了人大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了人大对行政、财经、司法、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赋予了省、市、自治区和一部分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律法规的权力;我国制定和先后四次修改选举法,使选举人民代表的程序逐步规范, 特别是将县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选民直接选举, 选举的民主程度和效率明显提高; 在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 专门制定了代表法,重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使各级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能力得到提高等等。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这一制度是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事业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基本制度,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93 年3 月, 全国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共领导人就重大问题与民主党派进行讨论协商已经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党派、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及参政议政的内容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给予了明确的保障。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渠道得到了多方面的拓展, 一大批党外干部被各级政府机构提拔使用。与此同时,人民政协的各种会议,包括全体委员会会议、常委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和各种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已走向制度化、经常化,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的政党政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