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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治理考评制度的历史变迁(7)

四、关于农村治理考评制度演进的思考

中国农村考评制度的历史转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充满复杂性与变数,也显示了其自身的特殊性与规律性,其成败得失值得总结与思考。

首先,农村考评制度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一致的,但缺乏探索性和超前意识。众所周知,村委会的创立、海选的生成、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民主恳谈的创新,既反映了国家发展和党的需要,又具有开拓性和前瞻性,并成为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定的前提与基石。然而,农村考评制度整体而言却滞后于国家发展与社会转型,往往是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其精神才在考评制度中慢慢有所体现,有时甚至需要较长时间。如早在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增强政府服务职能”,政府应由“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然而,在农村考评体系中,将“服务”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却迟迟未能实现,即使在一些地方得以实施也是2010年前后的事。近些年,经济至上和富人参政仍左右着许多农村基层政府的考评制度。因此,当农村考评制度在整体趋势上出现历史转型时,也要看到其滞后性与被动性,尤其是要注意不少地方的保守与落后状态。

其次,农村考评制度虽有发展和创新,但离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还有较大距离。从自主性、丰富性、个性化角度看,农村考评制度有一个不断发展演进的过程,其中的宝贵经验值得总结。但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随意性强、转型缓慢、科学化程度不高,尤其缺乏典型性、创新性、理论化,因此难以持久和推广。如在奖惩机制中,一些地方通过考评让优秀村干部成为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其依据何在,法律效用如何,可否进行推广,都缺乏相应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依据。从国家层面看,有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民主监督、村务分开等方面也不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规定,但在农村考评制度方面却比较匮乏,这直接影响农村基层考评体系建设。未来中国农村考评体系建设,既离不开基层的自我创新,更不能忽略国家立法,以保证其走上制度化、规范化与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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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农村治理   新农村治理   考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