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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治理考评制度的历史变迁(4)

一是在村级考评中,“民意”成为不可忽视的标尺,这就改变了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决定村干部政绩的传统做法。如2003年,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实行了“成绩村民评、报酬村民定”的“双述双评”工作制度。其具体做法是:村干部在向乡镇党领导述职时,又要向群众述职,接受群众评价。清波村还实行“村干部业绩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而2009年出台的《杭州市余杭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评价体系》体现的就是充分的“民意”在考评中的巨大作用。

二是在对乡镇领导实行考评时,加入“民意”这一重要环节。如2007年7月3日至9日,成都市采取“民意调查+大会评议”、全民评议和大会评议三种方式,对全市220名乡镇党委书记进行民主评议。在这次活动中,共有7.4万名党员、群众代表直接参加民主评议。参评代表共走访党员群众168.4万人次,收集意见、建议1.1万条,实现了党员、群众意愿的广泛收集和全面表达。赵郁蒙:《成都乡镇书记受民主评议 仅两人满意率低于70% 》,《成都商报》2007年8月9日。 2008年,成都市又出台《成都市乡镇党委书记民主评议试行办法》,对乡镇党委书记评议的时间、方式、参加人员、内容等都做出具体规定,民意在考评中彰显了巨大能量。2010年,成都市按照经济市场化、管理民主化和社会公平化为导向,探索和建立新的乡镇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其中,在考评方式上,推动由“上评下”为主的单一评估,向“上评下”与“下评上”相结合的多元评估方式转变,逐步建立了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多元化目标绩效考评机制。如评价主体包括村(居)两委委员、议事会成员,辖区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地企事业单位以及区(市)县相关领导。评价方式采取问卷和入户调查、电话访问、评估打分等多种形式,而满意度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进行。

三是在县级干部考核中,加大了村干群参与的比重,从而将农村治理的考评扩展到更广大的范围,充分体现了农村治理考评的开放性与重要性。这无疑具有理论创新和方法论意义。如贵州遵义市在县领导干部考评中,石板镇八合村村支书杨天才成为被邀代表,他说:“农民可以给‘县官’打分,这简直就是闻所未闻的事情。”“以前我们不太了解县领导为百姓办了哪些好事,还存在什么困难。今天通过县领导的述职,我们对全县的工作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更主要的是,以前我们没有想过如何去监督县领导,现在有了一个考核评价的科学体系。而且,这种评价体系与我们农村的工作结合得十分紧密。”刘川云:《一位村支书看群众考评领导干部——我省县(市、区、特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当代贵州》2005年第20期 表面看,县级考核与农村治理无关,但让村民和村官直接参与其中,这既是对于农村治理考核的示范,又有助于村民和村官民主参与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能将村级治理与县级考评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民意表达机制,这是非常重要的治理举措和理论创新。

还权于民、赋权于民,让村民成为农村治理考评的主体,这是大势所趋,也是今后很长时间内的发展方向。尽管至今仍有不少地方难以摆脱行政命令式的考评,有的甚至是文件规定得很好,实际操作却仍是老一套,未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体性要求。可是,不少地方则迈出这一困局,形成了不少制度创新,其中的民主测评就实现了主体的变化,从而体现了党和国家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愿望与迫切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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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农村治理   新农村治理   考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