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革命年代—计划经济时期:养老光荣、集体帮扶
到了革命年代这个特殊时期,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使得当时的国家处于内忧外患之中,社会上缺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条件,领导者们也无暇顾及民众的养老问题。加上当时社会普遍贫穷,物质财富极度匮乏,当时人们养老主要还是依托于家庭和个人。这一时期,民众的革命热情高涨,他们纷纷积极响应共产党人的号召,不希望在养老方面给国家增添负担,在国家的强制社保实行之前,老百姓一直采取的是“积谷防饥”的养老方式。在当时,这种养老方式被认为是光荣的,值得赞颂和提倡的。
新中国成立之后,领导者们十分清楚国家的福利制度对政权合法性的重要意义,于1951年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社会保障法规——《劳动保险条例(试行)》。条例公布当天,“报纸立即被竞购一空,职工群众争先阅读”,工人们欢呼“社会主义好,养老有劳保”,有的人甚至把自己准备养老的积蓄全部捐给国家购买飞机大炮,支援抗美援朝战争。⑨同时,养老问题也逐渐提高到法律层次。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这种扶助义务的确定在随后的法律修改中,从核心家庭扩大到了大家庭,这意味着人们只有在家庭而且是大家庭彻底破产后,才有可能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帮助。1954年颁布的宪法也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随后的养老保障制度探索中,由于当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刚起步阶段,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并不像当下健全,仅仅只在城市探索实施,并且只覆盖单位职工,故在制度保障上存在一定的城乡差异和群体差异。为此,在城市,国家通过单位努力实现对养老的各种帮扶;在农村,则形成了对五保户提供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的五保制度。同时,国家通过提倡“养老光荣”的社会主义新观念,打破了人们的思想枷锁,发挥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虽然在当时有着诸多局限和不足,但却为之后全国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十分重要的基础。
5.改革开放时期:孝敬弱化、多元养老
改革开放年代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使得社会的养老观念开始有弱化的趋势。首先是,国家意识形态发生转换,这一时期开始鼓励人们追求“独立自主”,呼吁公民实现“个体价值”。⑩家庭责任中的“个人权利”开始受到特别关照。其次,社会流动的加速推进,“父母在,不远行”的孝亲敬祖观念逐渐发生改变,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远行寻求发展机会,以追求个人利益和实现自我价值,我国传统“侍奉在侧”的孝亲模式被打破,厌老、弃老、不养老的社会现象有增多的趋势。(11)再次,伦理观念与价值倾向迅速变化,市场条件下年轻一辈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显著提高,他们可以在就业、恋爱、成家等大事件上自己做主,而不用听从长辈的安排。而老一辈的绝对权威转向平等化,我国延续已久的崇老文化随着老年人地位的降低而衰退,传统的家庭伦理基础开始动摇。最后是西方文化,尤其是养老文化对中国民众的影响。不同于我国“孝亲敬祖”的伦理理念,西方呈现出的是松散的家庭关系及疏远的亲子关系,而这种独特的养老文化使得养老从来就不是家庭的必然责任。(12)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这种养老文化不断入侵,日益影响我国传统的养老观念。
同时养老实践也随之改变。家庭养老虽仍然是基本养老方式,其趋势却不断弱化,多元化的养老模式开始不断出现并被大力提倡,国家从内在的社会意识系统到外在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开始有了新的变化。这一时期,单一的“国家—单位(集体)保障”瓦解,新的多元化的社会养老正在形成中。通过一系列的“摸着石头过河”的不断实验性的文件及其改革,逐步确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多元养老筹集模式。此外,市场经济环境下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新兴养老方式开始不断涌现并得到国家的大力提倡。2000年国家民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尤其鼓励倡导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以及机构养老等新兴养老方式的发展,并针对养老产业的发展制定了优惠政策。(13)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底,我国已有城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38 111个,拥有床位254万余张。(14)虽然与老年人口总量相比人均水平较低,但社会化的多元养老方式已有了实质性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