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每日推荐
首页 > 思想理论 > 社会洞察 > 正文

中国人养老观念的转变与思考(2)

2.秦朝—清朝:养敬并重、保民而王

自秦以降,随着儒家思想体系独尊地位的确立,中国封建社会中传统的养老观念无论从思想体系还是社会体系都基本趋于稳定。

这一时期,不但老人的社会地位继续提高,国家在老人的物质赡养力度上相比先秦时期也有所加大。汉文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文帝纪》)。明太祖朱元璋时期,“贫民年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酒三斗,肉五斤;九十以上,岁加帛一匹,絮一斤;有田产者罢给米”(《太祖本纪》)。按照古人日食米一升,岁用绢一匹的消费能力来计算,不用说汉文帝的“赐米人月一石”,就算是明太祖时期“月给米五斗”都够家里老人衣食无忧的。③可见当时除了固有的家庭养老方式外,实际意义上的社会养老方式也有了发端。在制度方面,这一时期也多有建树,如完善了类似现代的“退休金”制度,对“致仕”官员有着非常详尽的规定;在机构养老方面,国家常设专门机构如养济院、福田院给予老人以照顾。宋神宗时期,“凡鳏、寡、孤、独、癃老、疾废、贫乏不能自存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之。无,则居以官屋,以户绝财产充其费,不限月”(《食货志》)。明太祖时期,“初,太祖设养济院收无告者,月给粮。设漏泽园葬贫民。天下府州县立义冢。又行养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食货志》)。

不可否认,这一系列的措施对于受惠者来说是莫大的恩惠,但从深层次意义上看,其无一不体现着统治阶级在“孝治理论”上的政治诉求。西汉是中国历史上“以孝治国”王朝的先例,汉代皇帝多以“孝”为谥号,如孝惠帝、孝文帝、孝武帝等,它建立了以孝为核心的社会统治秩序,把孝作为自己治国安民的主要精神基础,用以维护君主权威从而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养老举措虽已开始超越社会救济层面,向国家义务层次迈进,但孝道进一步沦为强化君主独裁、父权专制的工具,“父母有不慈儿女不可不孝”逐渐成为世人普遍的养老观,养老实践开始随着封建专制走向极端化。④

  3.清末—民国:“非孝”尊老、制度义务

进入近代社会,尤其到了晚清民初,西方文化的入侵使民主自由的思想深入人心,人们批评封建文化专制性、绝对性的同时,开始重新考量带有浓郁封建色彩的养老观,“非孝”思潮盛行。人们认为,“反孝”是“反封建”至关重要的一点,如果不把孝道反掉,忠君的思想也就反不掉,故一时出现了对《孝经》中24孝故事的批评与反对。不同的是,这种“非孝”思潮只是批判具有封建色彩的不合理之处,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尊老、敬老传统并无推翻和反对之意。相反,当时的政党均大力提倡“尽孝”,并将该概念提高到“尽忠”层面,作为团结民众抗击帝国主义侵略的思想武器,如孙中山先生所言“现在世界中最文明的国家,讲到孝字,还没有像中国讲到这么完全。所以孝字更是不能不要的……要能够把忠孝二字讲到极点,国家便自然可以强盛”⑤。

另一方面,这一时期中由于西方福利思想的渗透,我国养老实践开始从传统的道德义务向制度义务转变,并且救养主体从家庭和宗族向社会力量转移。晚清民初,帝国主义的无情进攻使中国时局动荡,战乱频繁,鳏寡孤独及贫病者剧增。国家逐渐突破传统的施舍恩赐理念,开始强调国家责任,服务理念也从单纯的“救养”向“救”、“养”、“教”三位一体转化,如三民主义“在批评现实社会的基础上,指出中国传统宗族福利保障的狭隘性,认为只有建立‘公养’、‘公教’与‘公恤’的福利保障制度,人类才能真正走向大同”⑥。与观念转变对应,在制度设置上,国内也开始将西方的养老年金制度、退休制度及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经验引入本土,进行了相关实践。根据已有的文献推断,这一时期本土民间组织与西方进入本土的教会组织较早进行了养老会的尝试,并且应该是经过政府“照准”并“备案”的。虽然没有充分的证据,但这种养老会和与之相关的“年金制”早于政府的政策和制度设置,并且极有可能影响了政府对公职人员退休和养老制度的改革。⑦据有关资料记载,1928年11月,上海市颁布了《职工退职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工人年满50岁、公务人员年满60岁退休时,由雇主发给养老费,养老费按劳动时间的长短计算。1943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公务员退休法》,对公务员领取退休金的具体情形(七种)作了详细规定,这之后关于养老的制度建设还在不断增加。⑧

总之,这一时期养老观念和养老实践已经初步完成近代化的转型,但这种转型受制于当时的具体历史背景,既不是覆盖全国的,也不是始终具有连续性的,甚至很多制度在文本上相对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这也是当时理念和实务工作中的局限所在。

上一页 1 23456789下一页
[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养老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