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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价值共识的意识形态期待(5)

(三)“精神”洗礼

作为一种伦理观和伦理方式,“精神”有两大特质。其一,以“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为终极目标;其二,“从实体出发”实现这种统一。具体地说,基于对“普遍物”的伦理认同和伦理信念,将人从个体性的自然存在提升为普遍性的伦理存在,达到“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无疑,“精神”洗礼是在终极价值指引下知行合一的过程。但是,饱受“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理性”遮蔽,“精神”洗礼的基础性也是关键性的工程,是进行关于家庭、国家、社会的“精神”本性的理论澄明。

1.权力与财富的“精神”本性

上文已经指证,国家权力与财富是社会生活中伦理存在的现实形态,干部腐败与两极分化颠覆了生活世界中“伦”的“普遍物”的客观性,瓦解了价值共识的现实基础。于是,关于国家权力与社会财富的伦理回归,便是“精神”洗礼的第一幕。

有待理论澄明的是:国家权力和财富作为“伦”存在因何具有精神性,并继而使权力与财富从客观存在主体化为精神存在?答案在于:国家权力和财富的价值合法性是“精神”的合法性;个体之于国家权力和财富之间关系的意识形态是精神形态;国家权力和财富的合法性危机本质上是人的精神危机。

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揭示了国家权力和财富的精神本质及其辩证发展。他认为,善与恶是精神的两种本质。善是“一切意识的自身等同的、直接的连续不变的本质”,而恶则牺牲普遍性,“让个体在它那里意识到它们自己的个别性”。[14]国家权力是人的普遍性的直接表达,其目的是使个人过普遍生活;而财富的普遍性的精神本质则容易被遮蔽。然而,财富的个别性只是一种表象,“一个人自己享受时,他也在促使一切人都得到享受,一个人劳动时,他既是为他自己也是为一切人劳动,而且一切人也都为他而劳动”。[15]于是,财富以大众消费这种否定的方式辩证自己的普遍性,国家权力与财富在本性上都自在地是一种精神性的伦理存在。

公共性与普遍性是国家权力和财富的客观本质,自我意识对它产生两种精神性的判断。“认定国家权力和财富都与自己同一的意识,乃是高贵的意识……认定国家权力和财富这两种本质性都与自己不同一的那种意识,是卑贱的意识。”[16]从高贵意识中发展出一种德行:“服务的英雄主义”——“它放弃对它自己的占有和享受,它的行为和它的现实性都是为了现存权力的利益”。[17]但是,这种同一中包含着内在否定性。因为,在精神的意义上,国家权力“不仅要意识把它当作所谓公共福利来遵从,而且要意识把它当作意志来遵从”。[18]于是便有可能从“服务的英雄主义”蜕变为“阿谀的英雄主义”,即从对公共性与普遍性的“服务”,蜕变为对权力和财富的膜拜。当国家权力丧失公共性而成为“少数人的战利品”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权力与财富的私通,形成腐败和因分配不公而导致的两极分化,从而出现高贵意识与卑贱意识的倒置,爆发国家权力和财富合法性的精神危机,进而不可避免地导致现实危机。调查信息为这一立论提供了支持。两次调查中关于“可能影响人际关系紧张因素”的多项选择,“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都高居榜首,选择率分别占42.5%(调查二)和18.0%(调查三)。而在第一次调查中,这一因素处于第三位,与处于第一位的“过度个人主义”和处于第二位的“竞争激烈,利益冲突加剧”分别相差近5个和2个百分点。这一变化轨迹表明,分配不公和腐败严重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突出问题。

善与恶—国家权力与财富—高贵意识与卑贱意识—服务的英雄主义与阿谀的英雄主义,这就是黑格尔以思辨方式为世人复原的关于国家权力与财富的精神现象学。国家权力和财富本是社会生活中个体与实体、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的现实形态和精神形态,其合法性不仅一般地具有精神内涵,而且只有透过精神才能实现。腐败严重和财富不公不仅在现实世界,而且在精神世界中摧毁个体与实体之间的同一性关系;不仅使现实世界中的社会和谐,而且使精神世界中诸群体成员之间的价值共识成为不可能。在腐败与财富不公成为最尖锐社会问题的背景下,社会成员之间价值共识的生成,无疑期待一场以回归公共性与普遍性为内容的伦理保卫战。可以肯定的是,这场保卫战的最后胜利,更期待一场在主观世界中达到“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的酣畅淋漓的“精神”洗礼。

2.家庭“精神”

家庭作为“一个天然的伦理的共体或社会”,也以“精神”为基础和条件,而且“只有作为精神本质才是伦理的”。[19]家庭关系、爱、婚姻,作为决定家庭存在的三元素,已经澄明家庭的这一精神本质。

家庭成员之间伦理关系的真谛,是个别性的成员与家庭整体之间的关系,其伦理合法性在于从家庭伦理实体出发。在家庭中,人的存在的本质及其自我意识的真理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成员”,它彰显个别性的人与家庭整体之间的实体性关系,“家庭成员”是家庭中个体的伦理自我意识。由此,便可以理解《论语》中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之“直”之所指。

家庭之为伦理实体的最重要的精神元素是“爱”。“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20]爱有两个环节: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在另一个人身上找到自己。藉此,人才从个体性存在成为“家庭成员”的实体性存在。于是,“爱”便成为家庭伦理最重要的“精神”环节。

婚姻是家庭存在和延续的重要条件,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伦理关系,必须透过精神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黑格尔曾对婚姻关系作过排除性论证:既不是以原子式个人为基础的契约关系,也不能基于“激情的狂暴”,而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婚姻关系表现出强烈的“精神”气质,也需要“精神”条件的支持:“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为一个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21]现代社会将婚姻关系理解为以个人任性[22]为基础的契约关系,于是,婚姻的神圣性“被降格为按照契约相互利用的形式”。[23]这种对婚姻的原子主义的理解和对待,在当代中国已经发展到十分严峻的地步,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婚姻能力式微的背后,是伦理能力的消解。

3.国家“精神”

在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双重冲击下,国家尤其国家意识必须经受“精神”的深刻洗礼,才能回归伦理实体的本性。“公民”、“群众”、“爱国心”等表达个体之于国家的自我意识的“精神”洗礼,是国家“精神”洗礼的首礼。

“公民”的要义是“公”,即分享、获得并体现国家伦理普遍性之“公”的“民”,是达到个人的“单一物”与国家的“普遍物”统一的体现民族精神的伦理性存在。因此,“公民”意识就是民族精神的自觉显现。将人从个体性自然存在,提升为“精神”性的“公民”,正是国家的力量所在。个人相对于国家的另一自我意识是所谓“群众”。“群众”成为“精神存在物”[24]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既认识个体并希求个体的单一性,又认识实体并希求实体的普遍性。由此,个人就获得两种权利:“无论作为个别的人或作为实体性的人都是现实的。”[25]如果偏执于第一种权利,“群众”将因丧失精神聚合力而沦为“乌合之众”。在国家生活中,个体与国家的精神关联是所谓“爱国心”。黑格尔将“爱国心”诠释为一种国家生活中基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统一的信任和信念的自由意识,一种“在通常情况和日常生活关系中,惯于把共同体看作实体性的基础和目的”的政治情绪。[26]

“公民”、“群众”、“爱国心”,这些理念诠释和表征的是国家作为现实的伦理实体的“精神”本性。基于“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集合并列”,往往从个人利益和基于特殊意志的契约理解国家,或者依据偶然事件和国家一时的贫富强弱认识和对待国家,这些理性主义的把握方式,被黑格尔称之为“无教养”。也许,正因为缺少关于国家的“精神教养”,当代中国社会才出现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集体大逃亡”的怪象。三次调查信息显示出国家意识与文化水平、生活水平之间密切而复杂的关联。在问及“假如你的外国上司或老板侮辱了中国,但抗争会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时,选择“当面抗议”的比例从72.4%(调查一)提高到76.1%(调查三),但沉默率也从10.4%(调查一)上升到19.1%(调查二)和23.3%(调查三)。这表明,当前我国爱国主义精神的启蒙,必须透过社会改革和意识形态努力,着力关注低文化、低收入群体的“政治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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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标签: 价值共识   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