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大众意识形态的十字路口及其二元分化
长期以来,我国大众意识形态领域似乎处于某种“多”与“一”、“实然”与“应然”的两极紧张之中。一方面是关于大众意识或思想文化“多”的“实然”判断——多元、多样、多变;另一方面是多中求“一”的“应然”努力——凝聚价值共识、建立核心价值观。两极紧张必须解除,否则价值共识难以建构。解除的学理根据在于:“多”与“一”的矛盾与统一,不仅是意识形态现实和意识形态追求,而且是人们对于意识形态发展规律的战略反应。
意识形态之谓意识形态,语义重心不在“意识”而在“形态”,其真谛是在对“意识”的个别性与多样性承认的前提下,进行“形态化”的努力。“形态”有两个维度:一是自发意识的自觉文化类型,如政治、法律、伦理、道德、艺术等;二是个体意识的社会同一性或社会凝聚。一言蔽之,“形态”的真义是大众意识的同一性。“多”中求“一”,“变”中求“不变”,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的应有之义和发展规律。由此,必须将意识形态思维的重心由对“多”的承认转向对正在发生甚至已经发生的“一”,即价值共识的追寻。[1]
关键在于,大众意识形态的“多”中之“一”、“变”中之“不变”的生成,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一转换过程,是价值共识生成的高度敏感期,也是国家意识形态对大众意识形态实施干预的最佳战略机遇期。如果不能敏锐地洞察和把握这个转换过程,无疑将错失价值共识建构的机遇。证据表明,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激荡,这个重大机遇期正在悄悄来到。调查一发现,当前意识形态发展的特点既不是简单的“多”,“一”也没生成,而是处于“多”与“一”转换的关节点。其最深刻也是最重要的动向是:多元正在向二元聚集。所谓二元聚集,就是在许多具有意识形态意义的重大问题上,多样性的大众意识日益向两极聚集,以至两种相反的认知或判断势均力敌、截然对峙,大众意识形态的“二元体质”正在形成。具体表现如下:(1)伦理—道德对峙。关于“当前中国伦理与道德状况的满意状况”,69.7%的受访者对道德状况“基本满意”;但73.1%的受访者对伦理关系或人际关系“不满意”。(2)义—利对峙。关于“当今中国社会实际奉行的义利价值观”,49.2%的受访者认为是“义利合一,以理导欲”;42.8%的受访者选择“见利忘义”和“个人主义”。(3)德—福对峙。关于“当前中国社会道德与幸福的关系”,49.9%的受访者认为一致或基本一致;49.4%的受访者选择不能一致或没有关系。(4)发展指数—幸福指数对峙。关于“目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认为“生活水平提高但幸福感快乐感下降”的受访者占37.3%;认为“生活不富裕但幸福并快乐”的受访者占35.4%。(5)公正论—德性论对峙。关于“公正与德性到底何者更为优先”,50.1%的受访者选择公正优先,48.9%的受访者选择德性优先。二元对峙既是一种截然对峙,也是一种高度共识,是基于高度共识的截然对峙。它标示着多元正在甚至已经向二元聚集,共识已经开始生成,但处于过渡之中,呈现为一种二元体质。
2013年进行的调查二、调查三的信息表明,情势正在变化。其一,在某些方面,二元聚集仍在继续。关于“市场经济对我国伦理道德的影响”,认为“变好了”的受访者占30.3%,认为“变差了”的受访者占32.0%(调查三);关于“当前社会是否公平”,认为“公平”的受访者占40.8%,认为“不公平”的受访者占36.6%(调查二);关于“目前的收入差距”,认为“不合理但可以接受”的受访者占37.9%,认为“不合理,不能接受”的受访者占39.3%(调查三),虽都定性为“不合理”,但接受度却二元对峙。其二,调查一发现的二元聚集已经开始分化。关于“现代社会守道德的人大都吃亏,不守道德的人讨便宜”,同意或比较同意的受访者占59.7%;不同意或不太同意的受访者占40.3%,肯定性判断上升约9个百分点(调查三)。关于“人的生活水平越高,就越幸福”,同意或比较同意的受访者占57.3%,不同意或不太同意的受访者占42.6%(调查三)。最大的分化,是由于分配不公的加剧,伦理精神的形态发生根本性变化。关于“就社会生活而言,个体德性与社会公正哪个更重要”,认为公正优先占74.1%,已经成为绝对主流;德性优先仅占25.9%(调查三)。其三,信息与调查一完全相反。关于“当前我国社会道德状况的总体评价”,满意或比较满意的受访者占66.2%;关于“当前我国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体评价”,满意或比较满意的受访者占69.5%。导致信息差异的原因十分复杂,但可以肯定,短短几年时间,二元聚集的状态已经发生变化。[2]
面对二元聚集的严峻现实和历史时机,理论研究肩负两大学术使命:发出“二元聚集”的大众意识形态预警;进行由“二”而“一”的理论准备。两大使命凝结为一个任务:能动地推进由“二”而“一”的“形态化”进程,生成大众意识形态的合理价值共识。而完成这一任务最重要的学术准备之一是:当代中国社会,由“多元”而“二元”,由“二”而“一”的大众价值共识的生成,到底有哪些意识形态期待?基于三次大调查的信息,本文的假设是:在由多元走向二元聚集的背景下,当代中国社会价值共识的生成,逻辑与历史地有三大意识形态期待——期待一次“伦理”觉悟,期待一场“精神”洗礼,期待一种“还家”的努力。
一、“共”于何?期待一次“我”成为“我们”的伦理觉悟
20世纪是伦理大发现的时代。20世纪初,陈独秀痛切反思:“伦理的觉悟,为吾人之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3]20世纪40年代,英国哲学家罗素向全世界警示:“人类种族的绵亘已经开始取决于人类能够学到的为伦理思考所支配的程度。”[4]这两种发现显然具有截然不同的历史语境。前者是伦理解放的觉悟,后者是伦理学习的觉悟;前者指向中国文化的传统性,后者指向西方文化的现代性。但无论是指向传统痼疾的伦理解放,还是指向现代性病灶的“学会为伦理思考所支配”,都言之凿凿地将终极觉悟、终极发现聚焦于一个文化质点:伦理。跨文明、跨时代的同一发现说明:伦理,无论对解决“中国问题”,还是“西方问题”,都具有某种终极意义。在中国现代文明辩证发展的历史之流中,如果说陈独秀的“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是“现代伦理觉悟”;那么,指向当今“中国问题”的伦理觉悟,则是“当代伦理觉悟”。无疑,“第二次觉悟”的核心任务已经不是伦理解放,而是经过市场经济、全球化,以及欧风美雨冲击或重创之后,重新“学会为伦理思考所支配”。
(一)伦理能为“价值共识”贡献什么
伦理觉悟的终极期待隐喻伦理具有终极意义的文明使命和文明地位。有待理论论证的是:伦理到底有何种文明担当?伦理、伦理觉悟,对解决价值共识的“中国问题”到底因何、如何具有某种终极意义?
在古希腊,伦理的最初意义是灵长类生物借以获得长期生存的可靠居留地。“可靠居留地”之所以需要伦理,是因为在人身上存在两种本性:意志自由和交往行为。意志自由是人的自我肯定,但意志自由只有在交往行为中才能确证。在交往行为中,人们产生了对行为可靠性的期待,那些使可靠性得以发生的东西被称之为“德”并得到鼓励。所以,“德”一开始便意味着多样性、个别性的存在者及其行为中的某种共通性,所谓“同心同德”。由于它们对共同生活可靠性的生成意义,又被称为“伦常”,意味着“德”被伦理所规定,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5]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6]“风俗”是在共同体生活中自然生成的普遍性与客观性,“习惯”则是个体内化自发形成的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方式。以“风俗习惯”诠释和表达“伦理”,意味着伦理是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结合方式。在这种结合中,普遍性和客观性的“风俗”具有第一位的意义,而个体性达到或获得普遍性则是这种结合的要义和精髓。
在中国文明的开端,“伦”不仅表达人的普遍性与客观性,而且具有根源实体的意义。所谓“天伦”,不仅昭示着人的血缘存在的客观普遍性,更将人的个体存在回归于某个终极性及其在时间之流中延绵的根源生命。姓氏,在中国文明中不仅是共时性与历时性的时空中诸个体生命之流的共同符号,而且是他们共同的根源。因之,“伦”的理念与祖先崇拜的原始文明有着一脉相承的联系,并因其根源意义而获得永恒的和不容亵渎的神圣性。而所谓“理”则是“伦”的主观化的能动表现和表达。在中国“伦理”传统中,“理”从来就不是在原子式的个人身上发生的所谓理性,而是由“伦”的本原和本真状态中产生的具有价值意义的真理,即所谓“天理”,它的个体化表现就是所谓“良知”。伦理之“理”必须也只能被理解为“伦”之“理”——包括天伦之理与人伦之理。由于家国一体、家族本位的文明结构和文化传统,天伦之于人伦具有范型的意义,“人伦本于天伦而立”是伦理即“伦”之“理”的规律。同时,“理”使客观性的“伦”内化并成为主观性,也使普遍性的“伦”分殊地透过个别性而获得现实性,是“伦”由客观性向主观性、由普遍性向个体性过渡的中介。“伦—理”之中,“伦”是存在,是具有终极性、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生命实体;而“理”既是“伦”的表现和存在的能动方式,也是个人获得终极性和普遍性的教养和证明,是个体成为或走向普遍性、终极性的“人”的主体进程。由此,“伦理”在中国文化中更为强烈地表达着一种哲学理念,也更为现实地履行着一种文化功能:个体与实体、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这种统一不仅精神地而且现实地达到和实现,中国传统社会中“礼”的伦理制度就是它的现实形态。
跨文化考察可以发现“伦理”内在的深刻意识形态意义,尤其对建构价值共识的意识形态意义。这种意义在中国文化的伦理理念及其传统中得到更为清晰和强烈的表达。质言之,中国文化的“伦理”传统由三元素构成:(1)“伦”传统是最重要,也是最具民族标识性的文化传统。“伦”既是出于自然的价值共识,是个体与普遍实体统一的自然形态,也是建构社会同一性的文化形态。“伦”的同一性展开为由“天伦”到“人伦”的文化过程。首先通过回归生命根源,指证并使历时性与共时性的个体获得普遍性,达到个体与诞生他的生命实体的根源性统一,在“天伦”中由个别性自然存在成为普遍性伦理存在。在此基础上,以天伦为范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生成社会性的“伦”普遍性。最后,由“天伦”及“人伦”,达到国家、天下的“伦”的贯通同一,所谓“天下平”。(2)“理”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结构,它源于“伦”,由“伦”获得合法性与现实性,是“伦”之“理”。它既是“伦”的规律,也是“伦”的主观形态,是对“伦”的内化和认同,是个体达到“伦”的普遍性的良知良能。如果说,“伦”是普遍存在和普遍价值,那么,“理”则是由对普遍存在的认同而达成的普遍共识。(3)由此,由“伦”而“理”而生成的“伦—理”,便是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客观同一性与主观同一性的统一。在中国,乃至整个人类文明中,“伦理”及其所表达的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的价值共识的自然形态,就是人的姓名。“名”表征个别性,“姓”则是个体生命的共同血缘符号或血缘普遍性,是将在同一空间中共时存在的不同利益、不同取向的诸多个体联系起来的自然标识,是对生命实体的普遍性的最自然、最具神圣感的认同,也是最自然、最坚固的价值共识。这一共识的自然性和神圣性,使其对其他价值共识的生成具有作为范型和根源的人类学意义,成为价值共识必需的人性和文明基础。
由此,“伦”、“理”、“伦—理”三元素及其所形成的哲学理念,便是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也是价值共识生成的最具基础意义的文明因子和意识形态。但在不同的文明传统以及人类精神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伦理同一性及其价值共识的建构,逻辑与历史地有两个基本路径:或者从人的实体性出发,或者从人的个体性出发。两种取向的自然表达及其殊异便是姓名的不同语辞位序。在中国,姓在前,名在后;在西方,名在前,姓在后。这种殊异根本上体现了价值共识生成的不同伦理位序:中国传统是从实体认同到个体建构;西方传统则是从个体自由到实体认同。二者的同与异体现个体生命过程与人类文明过程的逻辑与历史的一致性:两种传统演进到一定历史阶段,将遭遇不同的课题。于是,陈独秀的“最后觉悟”便指向“伦”的绝对实体性下的个体解放;罗素“学会为伦理思考所支配”的觉悟指向个体向“伦”的实体性回归。这一历史哲学澄明的问题意识是:当今中国是继续完成“最后觉悟”,还是推进“第二次伦理觉悟”?显然,今天的觉悟是作为对“最后觉悟”辩证否定的“第二次伦理觉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