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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价值共识的意识形态期待(3)

(三)伦理意识的再启蒙

如果说腐败与分配不公动摇甚至颠覆了“伦”存在的客观性,那么,市场经济与全球化的冲击,则在主观方面动摇甚至消解了人们的“伦”意识或“伦”之“理”。前者是伦理存在的“伦”危机,后者是伦理认同的“理”危机。从存在到认同、从客观实在性到主观认知能力两方面耗散了伦理的同一性功能。如果说,前一问题的解决有待一场全社会的伦理保卫战,那么,后一问题的解决,则期待一场伦理意识的再启蒙。再启蒙的核心任务,是唤醒和强化个体的“伦”意识,培植伦理认同、回归伦理实体的文化能力,进而培育社会的伦理同一性能力和伦理凝聚力。重点展现为三个方面:国家伦理意识的再启蒙、家庭伦理意识的再启蒙、集团伦理意识的再启蒙。

1.国家伦理意识的再启蒙

近30多年来,我国社会的国家意识在理论和现实中遭遇来自三方面的严峻挑战。一是全球化飓风和现代高科技背景下虚拟的“地球村”意识,二是市场经济导致的过度个人主义,三是所谓“市民社会”的观念和理论。当今世界,全球化不仅是“浪潮”而且是“思潮”,其中深藏着发达国家在文化战略上的意识形态故意;[9]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方式让人们在虚拟世界中感受到一个高度抽象的地球村的存在。这种经济与技术双重冲击的现实后果是,人们国家意识、民族意识的淡化。市场经济不断滋生的个人主义则从价值层面动摇甚至消解人们的国家实体意识,把国家当作契约性甚至工具化的存在,而不是个人安身立命的基地。至于从西方移植并被误读的“市民社会”理论,则让人们对国家的现代合理性提出质疑,进而试图以“市民社会”与国家分庭抗礼甚至对峙。社会学中“小国家,大社会”理论得到经济学上所谓“小国家,大市场”理论的呼应与支持。于是,事实世界中“全球村”与国家的抗礼,价值世界中个人与国家的抗礼,理性世界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抗礼,使得中国社会的国家意识、国家观念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甚至危机,国家伦理实体感和国家伦理意识弱化。

在关于“对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最具根本性意义的伦理关系”的调查中,三次调查的排序完全相同:家庭血缘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与国家民族的关系。(见表1)但在调查二和调查三中,家庭伦理关系的权重大大增加,个人与社会、国家关系的权重都相应减少,其原因可能与受查对象的文化水平、社会地位所导致的对家庭的依赖密切相关。这表明,国家伦理意识的再启蒙,已经成为一个紧迫任务。国家的文化使命,就是使全民族作为一个“整个的个体”而行动。

国家伦理意识的再启蒙,包括两个辩证的结构。其一,国家伦理自我意识的再启蒙,彰显和强化国家作为伦理存在或现实伦理实体的本性。它展开为两大努力:否定性的努力是消除腐败与分配不公两大痼疾,使社会成员体会自己与国家的现实同一,从而强化伦理认同;肯定性的努力是加强政府决策的伦理含量以体现其伦理性。其二,公民的国家伦理意识的再启蒙。在经过抽象地球村意识和过度个人主义对传统民族主义和伦理整体主义的辩证否定后,进行否定的再否定,培育现代公民的民族精神和国家意识,进行国家伦理意识的回归。

2.家庭伦理意识的再启蒙

三次调查提供了关于家庭伦理的两个相反信息:家庭是个体伦理道德发展的第一影响因子;当前我国社会的家庭伦理能力存在深刻危机。关于“成长中得到最大伦理教益和道德训练场所”的调查显示,[10]家庭绝对居第一位,国家和政府则处于最后一位,影响力最弱,反证了上文关于国家伦理实体祛魅的立论。(见表2)

但是,在家庭伦理责任与婚姻关系方面,家庭的伦理功能明显弱化。三次调查发现,子女缺乏责任感、婚姻关系不稳定、代沟严重等是现代中国家庭关系的突出问题,标示着无论在纵向还是横向关系中,家庭伦理同一性素质和同一性能力正在遭遇严重危机。当代中国着实需要一场以重建婚姻能力、重建独生子女的伦理感和伦理能力、重建家庭的伦理同一性为主题的再启蒙。这场启蒙的意义,不仅是培育家庭的伦理共识和伦理素质,更深刻的是透过家庭伦理能力的培育为社会共识和社会的伦理同一性提供自然基础。

3.集团伦理意识的再启蒙

近30多年市场经济转轨与社会结构变迁的最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后单位制时代”的出现,将个体还原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原子式个人。这不仅使个人从家庭到国家的实体意识和价值共识失去中介和过渡,而且“经济实体”作为“个人利益战场”的本性,催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与文化现象——“伦理的实体—不道德的个体”的伦理道德悖论。在集团内部,由于高度的利益相关,可能成为一个“伦理的实体”,准确地说是具有某种伦理形式但实为利益关联的实体,但当它作为“整个的个体”行动时,在与社会的关系方面却是“不道德的个体”。

对于集团行为造成的道德后果比个体更为严重,人们已经达成普遍的共识。调查一显示,50.3%的受访者认为,与个人相比,集团行为不道德造成的危害更大;31.1%的受访者认为二者相同。但对那些符合内部伦理却不符合社会道德的现象,譬如广泛存在的政府机关为职工子女入学提供便利、大学招生中本校教工子女降分录取等,在作出“不道德”的主流判断的同时,也表现出一种伦理上的无奈甚至部分同情。[11]

面对那些具有“伦理的实体—不道德的个体”性质的集团行为,将近一半的受访者选择不作为或态度暧昧。例如,“如果您所在的单位有一项举措可以提高集体福利并使您个人得到利益,但会造成环境污染或社会公害”,调查一和调查二中分别有33.9%和43.7%的受访者选择“不会举报”。这表明,“后单位制时代”集团伦理的启蒙,不仅是新课题,而且更为突出也更具紧迫性。人的社会性和职业生活使集团伦理对社会伦理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它是最为现实的“社会环境”。以虚幻的集团伦理的形式表达、实现和维护集团的私利,并造成相对于社会整体性关系中的道德上的恶,其意识形态后果是,不仅使处于不同集团中的个体难以达成价值共识,而且使集团与集团之间难以达成价值共识。更为严重的是,它所营造的现实社会环境,可能使不道德从现存成为现实,再从现实成为合理,从而不断催生并扩大处于不同集团中的个体在价值选择上的多元,使价值共识成为不可能。因此,集团伦理意识的启蒙,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为重要但至今未被充分认识的伦理启蒙。

综上,市场经济、全球化、独生子女和“后单位制”等对家庭、社会、国家三大伦理实体及其体系的巨大冲击,以及“伦”的传统被颠覆和解构的双重境遇,使现代中国社会面临一个挑战:“我”,如何成为“我们”?“我”,能否成为“我们”?这个挑战如此深刻和严峻,乃至真的像罗素所说的那样将关乎我们种族的绵亘。为此,现代中国社会着实期待一次新的伦理启蒙和伦理觉悟,其核心任务是捍卫社会的伦理整体性和个体的伦理能力,提升民族凝聚力和社会聚合力,使“我”成为“我们”,进而为多元社会的价值共识提供最不可或缺的伦理基础和伦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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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标签: 价值共识   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