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劳动力价值界定为一定时期内货币工资的平均价值,并把工资界定为租金,意味着在工资的决定中,并没有某种作为引力中心的自然价格在起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工资的决定就和利息率的决定颇为相似。在讨论利息率的决定时,马克思曾坚决否认存在所谓“自然利息率”。“自然利息率”这个概念来自古典经济学,它和“劳动的自然价格”是类似的范畴,都被用来说明在日常价格的波动以外,存在着某种预先给定的作为日常价格波动的引力重心的内在价格。马克思指出:“一个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不同于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不能由任何规律决定。在这个领域中,像经济学家所说的自然利润率和自然工资率那样的自然利息率,是没有的。”(41)平均利息率的形成完全是由供求、从而由竞争来调节的。(42)类似的,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的这种观点运用于工资。在其最低水平之上,工资的决定只服从于竞争,首先是两大阶级之间的竞争即阶级斗争,其次是阶级内部的竞争。这些竞争调节着工人阶级所需的生活资料数量和货币工资,并在一个时期内形成劳动力价值变化的基本趋势。需要补充的一点只是,和利息率不同,工资的确还有一个最低限度,这个限度并不是由竞争决定的。只要工人阶级再生产还是资本积累的绝对前提,工资就必须保证这种再生产能够正常进行。对个别工人或工人阶级内部的个别阶层来说,工资或许会下降到这个最低水平以下;但就整体而言,工资不能降低到这个最低限度以下。
现在要问的是,重新界定工资,是否会破坏剩余价值论的基本结论呢?换言之,在工资的一般水平是由阶级斗争决定的条件下,有什么机制能保证,如果工资出现持续上涨,其结果不会吞噬全部剩余价值呢?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我们不修改劳动力价值和工资的定义,依然维持马克思的观点,其实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发展论》一书中,斯威齐就曾在马克思的概念框架内提出了这一问题。他问道,如果劳动力价格是围绕劳动力价值而波动的,在劳动力价格上升时,有什么机制能约束这一上升,使其不至于侵蚀全部新价值呢。他指出,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当工资上升到一定程度时,资本家就会引入技术进步,制造出产业后备军。产业后备军的扩大会限制工资的增长,迫使工资只能围绕一个均衡水平即劳动力价值而波动。(43)我们认为,若采用新的劳动力价值和工资的定义,仍可求助于这个机制来解释,工资的上升为什么不会从根本上颠覆剩余价值的生产,而是被约束在使资本积累可以持续进行的某个水平上。(44)
对工资和劳动力价值的再定义,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分析上的便利,譬如,该定义无需依赖于必要生活资料数量或劳动力价值在价值创造过程之前预先给定的假设。马克思曾这样表述了这个假设,他说:“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指劳动力价值——引者),在它进入流通之前就已确定,因为在劳动力的生产上已经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与这一假定相适应,马克思还假设,在价值创造过程之前,资本家就已经预付了劳动力价值。但是,后面这一假定与劳动市场的实际状况并不符合,马克思自己也指出了这一点,他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一切国家里,给劳动力支付报酬,是在它按购买契约所规定的时间发挥作用以后,例如在每周的周末。因此,到处都是工人把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预付给资本家,因此,到处都是工人给资本家以信贷。”然而,为了和其他假设相适应,马克思刻意采取了和现实相违背的假设,他说:“劳动力已经卖出,虽然报酬要在以后才得到。但是,为了在纯粹的形式上理解这种关系,我们暂且假定,劳动力所有者每次出卖劳动力时就立即得到契约所规定的价格。”(45)如果采用劳动力价值的新定义,这样假定便是没有必要的。新定义具有“事后的”特点,因为劳动力价值是在价值创造过程结束后才确定的,这与劳动市场的习俗完全一致。
劳动力价值预先给定的假设,还与马克思的另一假设相关联,即在价值创造中,资本和劳动之间只存在对抗性的分配关系,或零和关系。(46)如果劳动力价值是预先给定的,工人最终创造多少价值就与工人自己无关了。要在零和关系以外引入正和关系,就需要修改劳动力价值的定义,以允许工人分享新创造的一部分价值。有趣的是,马克思有时也承认,在工资高于劳动力价值时,工人可以分享一部分新价值,例如他说:“工资……提高到它的正常平均水平以上,这就意味着工人也分享、占有他自身的一部分剩余劳动。”类似的表述在马克思的文本里还一再出现。(47)严格讲来,马克思这里的表述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既然劳动力的价值已预先给定,剩下的就只能是归资本家的剩余价值;另外,如果工人可以分享一部分剩余价值,劳动力价值就不是预先给定的,工人所分享到的也不应该再称作剩余价值。依照我们的定义,工人是通过工资参与新价值的分割的,工人“在事后”实际取得的那部分新价值,就是劳动力价值。(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