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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价值再定义与剩余价值论的重构(4)

 二、劳动力价值及工资的再定义

上一节的讨论涉及了本文开篇列举的第一至第四个假定,接下来要探讨的是第五至第七个假定。

在讨论价值增值过程时,马克思假设,工人所需的生活资料数量以及由此带来的劳动力价值在价值创造过程之前是预先给定的已知量。这种假定劳动力价值是已知量的做法来自古典经济学,尤其是重农学派的最低工资论(the Subsistence Wage Theory)。(14)在《剩余价值理论》里,马克思对重农学派和最低工资论做了如下评价:

“从事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的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就是把劳动能力的价值看作某种固定的东西,已知的量,而实际上它在每一个特定的场合,也就是一个已知量。所以,最低限度的工资理所当然地构成重农学派的学说的轴心。……其次,如果说,他们错误地把这个最低限度看作不变的量,在他们看来,这个量完全决定于自然,而不决定于本身就是一个变量的历史发展阶段,那末,这丝毫不影响他们的结论的抽象正确性,因为劳动能力的价值和这个劳动能力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同我们假定劳动能力的价值是大是小毫无关系。”

“重农学派把关于剩余价值起源的研究从流通领域转到直接生产领域,这样就为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奠定了基础。”

和上述论断相联系,是把剩余价值理解为价值创造过程的余额:“既然原料和材料的价值是已知的,劳动能力的价值又等于最低限度的工资,那末很明显,这个剩余价值只能由工人向资本家提供的劳动超过工人以工资形式得到的劳动量的余额构成。”(15)对直接生产过程来说,将剩余价值作为余额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是,在涉及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的场合,这种观点又是有局限的。我们建议将这种得自直接生产过程的余额论视为一种假设,因为在引入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的条件下,还会出现新的关系,即不是剩余价值或利润,而是工资本身成为国民收入决定中的余额(详见第三节的分析)。

马克思对重农学派的上述评论,一方面指出了最低工资论的贡献或意义;另一方面也划清了马克思本人和最低工资论的界限。马克思并不认为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或“劳动力价值”是恒久不变的,只不过在特定历史阶段,相对于直接生产过程而言,它们是给定的量而已。

但既然如此,为什么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内一直会有那么多人误认为马克思也是一个最低工资论者呢?饶有意味的是,在这些批评者中不仅有萨缪尔逊、罗宾逊夫人等非马克思主义者,也有莱博维奇、罗桑等马克思主义者。(16)在笔者看来,对马克思的指责一直不绝于耳的原因,首先在于批评者们对以下两个假定未加分别:其一是假定劳动力价值在价值创造过程开始前是个已知量;其二是假定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量在积累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变化。在最低工资论里,这两个假定是混同的。但马克思的前引批评显然已经区分了这两者,并认为第二个假定即必要生活资料数量一直维持不变是站不住脚的。后世的批评者,如最近的莱博维奇,却没有意识到这种混同,坚持认为在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理论中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数量是始终固定不变的。这种指摘不完全符合马克思的原意。

其次,上述批评还与马克思自身表述上的矛盾有关。在考察价值创造过程时,预先假定劳动力价值是已知量,对于解释剩余价值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起源的确是必要的。但马克思在《资本论》里不仅假设了劳动力价值是已知量,而且还假设工人所需的必要生活资料量在“一定社会的一定时代……是一个不变量”。(17)这个假设事实上等于宣布,至少在中短期内(即“一定时代”),必要生活资料数量是不变的。这样一来,马克思就又回到了他刚刚批评过的重农学派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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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价值论   劳动力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