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征
简单而言,国家治理能力就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现代化即是在科技推动下,整个社会已经或正在发生着积极变化的过程。那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通过国家制度体系的构建、完善和运作,使制度理性、多元共治、公平正义、协商民主等理念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并引起整个社会思想观念、组织方式、行为方式等的深刻变化,进而实现由传统国家管理向现代国家治理转变的过程。它是对国家治理困境和危机的主动性回应,是国家治理功能的自我矫正。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多重表征,很多学者进行了归纳。概括而言,分为以下几类:“三表征说”,即制度化、公平化、有序化[9];“四表征说”,包括国家治理的民主化、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国家治理的文明化、国家治理的科学化[10];“五表征说”,一为治理制度化、治理民主化、治理法治化、治理高效化、治理协调化[11],另为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关系的交互性、治理模式的复合性、治理方式的科学性以及治理结果的有效性[12];“综合表征说”,包括国家、市场、社会机制的互相支撑与平衡,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民主与效率的相互补充与协调。[13]已有的研究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征不尽相同,但是大都包含了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制度化。制度是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变量和核心要素,是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和基本遵循,制度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表征。亨廷顿曾经指出:“任何政体的稳定都依赖于政治参与水平和政治制度化程度之间的关系。”[14]要维护政治秩序的稳定性,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以保证各种力量参与政治的规范化、有序性。随着中国改革向纵深领域发展,社会主体更加多元化、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这客观上要求个人魅力型权威国家管理向法理型国家治理转型,发挥制度在治理规范和程序建设、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方面的作用。通过构建层次分明、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并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保证制度实施的完整性、有效性,可以减少国家治理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提高国家治理的效能。核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来限制和约束公共权力,“规则和程序之治代替人治”,规范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努力使个人、局部、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趋向一致。
其二,民主化。国家治理又称民主治理[15],民主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本质特征,也是国家治理合法性的主要来源。通过民主治理可以为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益冲突的有效解决提供规则,使各治理主体能够平等、公正地参与国家治理并发挥各自潜能。民主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治理理念方面,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和扩大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权益。特别是要认同、包容有差异的公民资格,防止非主流群体的“参与阻隔”。(2)治理策略方面,推动治理主体由一元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转变,治理方式由单一治理向复合治理的转变,治理手段由行政命令向对话协商的转变。(3)治理效果的考核方面,加大公民、民间组织和媒体等的权重,弱化单一经济效益、政治效应的考核,强化攸关人的生存状态、生活质量的社会效应、文化效应、生态效应的考核。
其三,协同化。协同化是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传统国家治理的重要弊病是部门化、分块化、碎片化管理严重,地方和部门利益掣肘,难以形成治理合力,经常造成“1+1<2”的局面。而现代国家治理作为多要素、多单元构成的复杂系统,内部各子系统、各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协同进化。它要求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整体规划、统筹安排,注重治理的协同性,通过调整机构、明确职能、整合资源、协调利益、凝聚力量,最终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
其四,高效化。学者用“治理质量”、“治理效率”、“治理效能”、“治理绩效”等衡量治理水平和治理效果,并作高低优劣之分。通过决策科学化和执行高效化,最大限度地改善民生、维护民权,最大限度地增大社会经济效益,这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国家治理的绩效与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组织力、执行力密切相关,也与治理结构与治理体制有关系,核心体现在“人权的保护和公平正义的维护”[16]方面。高效的国家治理能力,应当在目标取向上满足五大特征: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愿望;注重稳定增长和增益民生;激活社会各主体潜能和活力;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