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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十大理论与实践问题(9)

九、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动力机制

像其他政策议题一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需要一种综合性的动力机制。概括地说,除了来自技术的和经济的创新与推动,还需要有法律的和政治的创新与推动。比如,从社会与政治层面上说,从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的发现与提出、政策议题的界定与民主讨论、政府的民主科学决策,到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与评估,都需要来自不同社会主体的“信息输入”和“主动介入”(民主参与)。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与科技、经济和法律相比,政治无疑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最重要影响因素。从积极的意义上说,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社会精英的发展意识形态绿化以及政治意愿,将是最具决定性的引领力量,而“十八大”报告和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的阐述,所表达的正是这样一种政治信奉与承诺,另一方面,必须承认,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及其实现离不开人民主体,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有组织的社会参与或“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是一种综合性动力机制的枢纽和关键,相比之下,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化动员”或“自上而下动员”有着显而易见的局限性。

依此而言,与党和政府大张旗鼓的政治推动相比,我国环境非政府组织或“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还呈现为一种相对滞后的状态。据中国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统计,到2004年底,我国共有民间组织或非营利组织289432个,其中社会团体15335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5181个、基金会892个。至于环境非政府组织,依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统计,截至2005年中国共有2768个,其中政府扶持和支持的环保团体有1382个(49.9%),包括高校大学生环保团体在内的准民间组织有1116个(40.3%),而独立的草根性民间环保组织只有202个(7.2%),国际环境民间组织驻大陆机构有68个(2.6%)。目前,中国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实际数量应该在3000个左右(中华环保联合会2008年的统计数字为3276个)[18]。由此可以理解,我国的环境与社会非政府组织整体上还处在一种“求生存”的状态,而很难充分发挥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建设性桥梁作用[19]。在现实中,它们更多考虑的是借助难得的参与机会和渠道来表明其存在或“到场”,从而争取到来之不易的国内外项目资源,而难以独立自主地选择参与议题或抗争对象,来积极疏导公众情绪或促动政府出台相应政策。

当然,社会与政治的动力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绝对的。经济与技术层面上的改进,不仅关涉到现实生产生活中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的直接性解决,而且需要广大公众对各种新经济技术手段的主动性掌握运用。就前者来说,能源类型的新选择和原材料加工技术的改进,都会带来主要环境指标的大幅度改善,比如,减少煤炭消耗对于改善空气污染状况就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成效,而减少某些化学物质的使用对于改善河流湖泊水质的影响也是如此;就后者来说,公众同时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素质提升与生活风格改变,对于生态环境状况的改善也至关重要,比如,消费者对于基于绿色技术的环境友好产品的取向,会直接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和整个社会的绿化程度。

同样,法律的惩戒与规范作用对于公众绿色生活风格的形成与持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的经济转型与过渡阶段,生态环境法律也许更多呈现为一种旨在“除恶”的惩罚与威慑功能,但从更长远与深刻的文明转型进程来看,生态环境法律仍是必要的,却更多体现为一种“扬善”的表彰与激励功能,从而使那些符合生态文明目标与要求的言行得到一种制度性保障,尤其呈现为人们生态文明相关行为的一个不可逾越的“底线”。具体地说,那些致力于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先行者”理应得到一种制度性、尤其是法律性的保障,包括其基本生活权益,而那些明显侵害、危害公众或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设及其成果的“害群之马”,也必须有着一种制度性、尤其是法律性的制裁或惩戒。只是需要强调的是,生态文明法律的更根本目标,不是惩罚罪恶或利益仲裁,而是社会主体的规约与培育。

总之,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多维度实践进程,而其动力系统和机制也应是一种相互补充与促进意义上的综合。我们既不能过分强调或夸大某一方面动力的作用,也不能忽视或贬低另一方面动力的作用。比如,对于技术创新与经济政策的生态变革功能,过度迷信或拒斥都会陷入一种极端的“环境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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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标签: 生态文明   理论   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