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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十大理论与实践问题(7)

七、生态文明建设的量化评估及其指标体系

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战略及其成效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全国各地的建设实践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虽然对于生态文明建设量化评估的理论性探讨成果已经有许多[14],但总的来说,国内最权威的指标体系是环保部2013年5月公布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而学界最成熟的评估系统则是由北京林业大学创制的“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体系”(ECCI),目前已发表了4个年度报告(2010-2013)[13]74-87。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大致延续了五年前颁布的生态示范区(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评估体系构架,并划分为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制度、生态文化等五个子系统,以及29个(生态文明县)或30个(生态文明市)具体评估指标。

该指标体系的最大优点是,它明确地将生态文明建设划分为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制度、生态文化五个侧面,并给出了每一个二级指标下的三级指标的目标值,而且,所有三级指标的目标值都做了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以及约束性指标或参考性指标的划分。该指标体系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在指标设计中相对比较重视生态文明的建设规划或政策举措的层面。正因为如此,我们可称之为“规划评估指标体系”。而从比较的角度说,该指标体系最初并没有包括“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省指标”。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尚未正式开展省级(包括直辖市、自治区)层面上的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尽管像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等都宣布将致力于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中国省域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目标,是以生态文明指数的方式对我国的省域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一种科学的、连续性的量化评估。目前,该评价体系包含了五项二级指标,即生态活力、环境质量、社会发展、协调程度和转移贡献,以及25项三级具体指标。“生态活力”和“环境质量”分别考核各个省份的生态好转与环境改善程度,“社会发展”强调的是生态文明及其社会福利共享与公正方面,“协调程度”考察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性,而“转移贡献”旨在反映不同省份在自然资源保护、基本生活必需品提供和人口承载方面的独特作用。上述5个二级指标反映的是各个省域生态文明建设整体水平的“生态文明指数”(ECI),去除了“转移贡献”指标的评价结果被称为“自身生态文明指数”(SECI),再去除了“社会发展”指标的评价结果被称为“绿色生态文明指数”(GECI)。

从方法论上说,该指标体系更侧重的是对我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评估,因而可称之为“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但需要指出的是,它对全国31个省市区的评估结果排名是一种相对排序,而不是绝对值排列。不仅如此,这一指标体系从方法论层面和指标选择上都还有一些值得完善的地方。比如,自2013年报告开始,“转移贡献”指标由于评估结果的不敏感性和数据选择上的困难而被废除。

无论如何,年度出版的《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报告》[15],首次实现了对我国31个省份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连续性量化评估,因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贡献与政策参考。而依据该评价报告,北京、广东、浙江、天津、海南等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准较高的省份。总体而言,它是一种与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致相对应的排序,明显具有“从东南向西北倾斜”的地理分布特征,而地处中西部的经济社会相对欠发达、自然生态禀赋条件相对较差的省份排名明显落后。尽管这并不意味着,以华东地区为主体的生态文明建设先进省份,在所有指标上都优于其他省份。比如,众所周知的是,在空气质量指标上,正是京津冀长三角地区近年来成为了雾霾肆虐的核心地带。

应该说,“规划”和“绩效”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量化评估及其指标体系构建的两个侧重点,或者说“两翼”,是有着相当程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的。但一方面,目前的环保部体系和北林大体系都还存在着许多可以改进与完善的地方——从方法论设计到指标数据选择,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做到两种不同评估体系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单纯的官方评估或学院派评价都有着自身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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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标签: 生态文明   理论   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