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生态文明建设与主体(生态)功能区划、生态补偿机制
主体功能区划的基本思路是,不同省区或生态区域依据其自然生态条件,分别承担国家或区域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中的不同任务。它的生态科学性是毋须置疑的,但其现实可能性和合理性的前提是解决好“生态补偿机制”问题,使不同发展功能定位下的区域及其民众享有大致均等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依据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划》,我国的国土空间按开发方式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按开发内容划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按层级划分为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第一类划分中的“限制开发”主要是指生态系统脆弱或生态功能重要、环境承载能力较低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共计1443处,总面积为12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2.5%)。而第二类划分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一定的农产品、服务产品和工业品,其中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等25个地区,总面积为38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40.2%。
更具体地说,环保部与中国科学院2008年编制完成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按照我国的气候和地貌等自然条件,将全国陆地生态系统划分为三个生态大区:东部季风生态大区、西部干旱生态大区和青藏高寒生态大区;然后,将全国生态功能区进一步划分为三个等级:一是依据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和所具有的主导服务功能类型,将全国划分为生态调节、产品提供与人居保障三类生态功能一级区;二是在生态功能一级区的基础上,依据生态功能的重要性划分生态功能二级区(生态调节功能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调蓄等功能;产品提供功能包括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人居保障功能包括人口和经济密集的大都市群和重点城镇群等);三是在二级区的基础上,按照生态系统与生态功能的空间分布特征、地形差异、土地利用的组合,来划分生态功能三级区。结果是,全国生态功能一级区共有3类31个,生态功能二级区共有9类67个,生态功能三级区共有216个。
与上述已颁布实施的全国规划相比,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与机制仍处在局地试验与探索阶段。比如,2006年10月,京冀两地签署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备忘录》,其中提出,两地共同实施“稻改旱”工程。双方分两期合作实施密云、官厅水库上游承德、张家口地区18.3万亩水稻改种玉米等低耗水作物。再比如,2012年初,浙江省、安徽省签署的新安江水质生态补偿协议,是全国首个跨省生态补偿试点。2011年底,在财政部、环保部主导下,双方达成了生态补偿协议:中央财政划拨安徽3亿元,用于新安江治理,3年后,若两省交界处的新安江水质变好,浙江地方财政再划拨安徽1亿元,若水质变差,安徽划拨浙江1亿元。事实上,2011年底,陕西、甘肃两省就已尝试过生态补偿合作,用于渭河治理。其中,陕西省财政协调解决600万元,对甘肃省天水市、定西市各补偿300万元,用于支持渭河流域上游两市污染治理工程、水源地生态建设工程和水质监测能力提升项目[16]。此外,2013年6月10日,“南水北调”山东段进入全线试通水阶段。该工程山东段全长1191公里,其中南北输水干线长487公里,东西输水干线长704公里,在山东境内形成T字型输水大动脉和现代水网大骨架。其中,正式通水后,每年将为山东省调入长江水15亿立方米。[17]
上述的制度与机制探索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但与贯彻落实两个全国规划的要求相比,与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与任务的要求相比,显然还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既需要中央政府进一步搞好全国性规划的顶层设计、尤其是综合性与制度化的落实机制,更需要各级地方政府(民众)主动提高自己的生态文明意识,更加自觉地做到珍视自然与保护生态。就前者而言,我们必须尽快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一体化制度框架,以保证国家的自然资源与生态得到一种相对均衡与公平的开发利用——真正体现“谁收益、谁付费,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就后者来说,我们又必须坚持,地方化、多样化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是各级地方政府(民众)的天然义责,每一个社会主体都没有权利将受污染与破坏的自然生态转交给自己的邻居或后代,而只有在此基础上的生态正义要求或权利声称本身才是正义的或合法的。当然,建立二者之间的有机平衡与良性互动,将是一个十分漫长与艰难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