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体制与制度创新
如果对“制度”以及“制度化”做一种政治学意义上的界定,那么,我们可以把生态文明建设视野下的制度建设或创新做如下理解: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更多关注或致力于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一种国家(政府)依法和有组织推动的政策议题或领域,这大致对应于我们描述某一政策或议题领域重要性时经常使用的“制度保障”;而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则更多关注或致力于使一个国家(或区域)的基本性经济、社会和生态管治体制具有生态文明的表征,这大致对应于我们描述某一国家(或区域)中文明整体性变革时所指的“制度创新”。
很显然,“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和“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都是我们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制度建设领域的重要构成方面。但必须同时看到,生态文明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最重要体现或检验,是人类社会当代文明(尤其是它的工业化/城市化文明形态)的制度框架重构或质变。如果说与其他政策议题或领域有所不同的话,在笔者看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性挑战要更强烈些——走向和创建生态文明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内在地蕴涵着对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架构的一种方向性调整。
比如,在经济制度创新方面,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启动了一个“绿色国民经济核算”项目。所谓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绿色GDP核算)是指,从传统GDP中扣除自然资源耗减成本和环境退化成本,以便能够更为真实地衡量经济发展成果的新型核算体系。两年来,该项目技术组对各地区和42个行业的环境污染实物量、虚拟治理成本、环境退化成本等做了核算分析,并于2006年9月公布了《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结果显示,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虚拟治理成本为2874亿元,占当年GDP的1.80%[20]。真正重要的不是上述数据的准确程度,而是说,我们应该、而且能够引入一种更为科学的标准和核算体系,来测算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生态与环境友好程度,而这也正是“十八大”报告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分所提出的制度建设要求。
再比如,在法律制度创新方面,我国《环保法》实施20年后的第一次修改于2011年8月进入了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而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争议。这方面的背景是,近几年来全国许多省市都已开展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与进展,而此前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已明确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因而,社会各界的普遍期盼是,《环保法》的这次修改能够更明确地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其相关程序。尤其是,我国的环境非政府组织大都希望借机成为获得法律明确保障的司法与政治参与主体。但超出预料的是,人大常委会最初公布的修正案初审稿,拒绝了环保部的相关内容建议,只是在后来的不同审议阶段才逐步补充、强化了这方面的内容[21]。《环保法》修改过程中的上述“波折”,表面上看是是否应该以及如何赋予《环保法》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地位,而更深层的问题则是我国的整个法律体制如何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或“五位一体”总布局这个大局。换言之,我国的立法、司法与执法体制,需要像当年定位于“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那样,考虑如何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而这首先是一个思想再解放的问题。
结论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生态文明建设所体现或代表的是当代中国一种必需而艰巨的发展政治转向。发展仍将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这个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头号政治与社会主题,但能否有效地解决改革开放30多年积累起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他经济社会问题,能否在未来30年或到本世纪中叶前后继续取得令人满意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我们能否成功实现发展阶段性、发展模式和发展理念的生态化转变。
也就是说,新时代赋予我们的一个巨大挑战或机遇是,以发展的话语与实践来逐渐吸纳、消解生态环境难题——它们归根结底是传统工业现代化模式下导致的人与自然对立或冲突,也就需要使发展最终演进成为一种绿色可持续发展,以最有限的自然资源耗费和最小幅度的生态系统冲击,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理物质文化需要。这种发展将不仅大大缓解我们目前由于高投入、高产出、高耗费、高排放所必然带来的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紧张关系,而且将从根本上重铸我们的经济、社会与文化体制。绿色可持续的发展终将造就生态环境友好的经济、社会与文化制度,以及具有强烈生态意识的共和国公民、地球公民。
无论最终结果如何,中华民族的世纪复兴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历史性关口。依此而言,“十八大”报告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阐述,不仅是一种崭新的生态文明观、绿色的科学发展观,更是面向全体党员干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与社会动员。
无论“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各种间隔如何坚硬,只要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不懈努力——当然同时需要社会各阶层精英和普通民众的主动响应,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教育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探索,终将积淀为生态文明的社会现实与公众行为。这种生态文明化变革无疑只能是一个长期性、渐进性和累积性的历史演进过程,但当下中国的我们已别无选择地成为一种新历史(文明)创造的主体。我们责无旁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