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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背景下的政府决策能力建设(4)

四、政府决策能力建设的途径

(一)决策者尽快树立行政新观念

行政的政府独舞时代早已成为过去,对于公共行政发生的深刻变化,决策者应当准确把握。对于中国的公共管理者来说,转变行政观念的任务异常艰巨。时代在变化,今天的政府不再仅仅是公众要求的回应者,两者关系应当建立在合作、互信的基础上。观念的转变有利于政府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发挥其有效性,而不是被动、抵触地应对,也有利于政府理性地提高民主决策能力。只有观念发生了转变,在公众参与的决策过程中,政府才能悉心倾听公众意见、主动接触利害关系对象,耐心解答疑难。这种互动过程的持续效应就是塑造出新的政社关系,即一种新型的互信、合作关系,而这种关系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素之一。

(二)决策者主动学习、深刻掌握公民参与相关理论

国外的公众参与研究已经有几十年,最突出的理论成果,有雪莱?阿恩斯坦提出的公众参与的“阶梯理论”和约翰?克莱顿?托马斯提出的“平衡理论”。[6]结合这两种理论的精髓和中国语境,本文提出了决策者设计、追求“有价值的公众参与”的目标和内容。公众参与背景下,“有价值的公众参与”作为决策者引导公众参与决策的目标,对其内涵的理解很关键。具体来说,有价值的、有意义的公众参与应当是均衡、适度、有序、有效的参与。

1.均衡。行政系统运行的各层次需要取得平衡,行政决策也越来越需要在专家行政和民众决定之间寻找平衡。均衡的参与,要通过民主互动的弹性均衡过程来达到。因而,“均衡”的涵义就包括代表的广泛性及代表性、程序的完整性、协商的平等性和对话的充分性。广泛性指参与者范围、数量的涵盖面,代表性是指参与者是否能准确体现要讨论的问题的实质,参与者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既关乎参与的实质有效性、也决定了决策结果的正当性、可信度。政府主导的公众参与程序要完整,程序的不完整也影响参与的实效,会令公众对政府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在参与决策的过程中,公众之间、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话、协商要平等、充分展开,平等协商、充分对话能够使得主体相互之间消除误解、有效沟通。

2.适度。适度的参与同样是要由政府主导来实现的。“适度”包括公众参与的深度与决策目的相称、公众参与的广度与决策目的相称、公众参与的方法与决策目的相称、公众参与阶段与决策目的相称。公共政策的目标指向公共利益,而公众参与常常基于私利的考虑,为了达成适度的共识,政府的适度控制是必要的。决策者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目标,设定决策的公众参与深度、广度、范围、方法、阶段。给公众之间彼此有效的对话、讨论与互动创造好的基础和条件。举例来说,假如政府定位在针对某项决策了解民意,那么参与阶段要前置,参与人数要尽可能广泛,了解的对象也要尽可能具有代表性。同时,民主的方法有很多,每种方法各有利弊,方法的选择应由政府主导,这点至关重要。例如,公民调查方法可以让较多的、尽可能多的公众发表看法,但调查工具的选择、实操的公正性都需要依赖专业化的工具完成;听证会的民主方法,优点在于可以让参与进行面对面的协商、不同利益冲突可以直接进行协调,缺点在于参加听证会的代表的代表性可能不足而影响到整体参与的过程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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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