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众参与背景下政府决策能力建设的主要方面
政府决策能力是一个综合的、开放的体系。在公众参与环境下,针对公众参与,决策能力建设突出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计能力
设计能力指决策者通过对公众参与决策的事先的整体设计,以获得有价值的、有意义的公众参与的能力。[4]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最终实现,依赖于政府作为决策主导者具体而精当的全过程设计。设计有价值的公众参与,决策者首先要确定政府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目标,即明确在参与结束后需要达成什么目的。然后根据参与目的,分析此次吸收公众参与的背景,在此基础上,确定利害关系者,确定参与公众的范围、公众参与的阶段和环节,提供恰当的公众参与方法,并且在整个过程中行使主导、控制权,对于谁来参与、怎样参与、何时参与等问题,都要做出科学、恰当分析和判断,所有环节指向最初设定的参与目标。
(二)沟通能力
沟通是信息的传递与理解。良好的沟通能力可以使双方准确掌握彼此的意图,帮助决策者准确获得所需信息。作为一个信息交流过程,有效的沟通可以实现信息的准确传递,达到决策者借助外力解决问题的目的。有效沟通的原则之一是真诚、坦率。真诚地去听,真诚地去说,沟通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有效沟通的原则之二是适度、有力。一定要注意防止过度沟通,只有适度有效的沟通,才能使得决策者了解公众的真实诉求,全面解释政府意图,以求得公众对政府的理解。在沟通中,决策者要掌握主导权,在决策参与的管理中,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必须渠道畅通、机制健全、运转有序。
(三)引导能力
引导能力是政府引导公众意图的能力和引导舆论的能力。政府通过引导公众可以弥补公众参与的局限性和不足。目前,我国公众的知识水平和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很多人习惯于从感觉出发,也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政府可以通过合理的公众参与组织程序,有效地与公众沟通,提供给公众尽可能多的真实可靠的信息,灵活地协调各种社会诉求,引导公众参与的方向,不断提升公众参与的能力,在引导中始终发挥主导作用,从而保障公众参与决策的效能。
(四)法治能力
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始终要以依法决策为前提。决策者不仅不能放纵公众违法的诉求,还要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决策以维护好公众正当利益、教育公众守法。2009年上海市发生了一起引发海内外广泛关注的楼房倒塌事件,闵行区莲花南路“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在建楼盘整体倒塌。事发后,上海市各级政府的危机决策、处置很好地运用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展现了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处置的能力。事发后,区政府迅速明确了对事件处置的定性、定位与定调三个基本问题。从定性来看,这是一起因在建工程倒塌而引发的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销售合同纠纷,纠纷本质是民事关系,而由于该事件涉及众多购房者利益,政府有责任承担处置责任,以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定位来看,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者,而不是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应是居中的协调者、监督者;从定调来看,政府确立了要遵循“合法、合情、合理”原则,以“合法”为基础,以“公平”为本。[5]这个案例在提升政府法治能力方面具有研究价值。行为合法是政府运作的基本原则,决策权限要于法有据,决策过程要合法合理,决策创新要坚持基本法律原则。只有法治之下的公众参与才是有意义的参与,而只有法治下的开放型政府才是负责任的有效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