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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转型期腐败问题与鼓励试错的改革背景交织在一起(7)

在看到治本性反腐败重要性的同时,不能忽略的是,就治理腐败而言,治标性反腐败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能够对腐败问题不断保持一种压力和震慑声势。在中国转型期,人们对腐败问题往往存在两重心理,既存在着消极的心理,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无规则意识,以适应当下缺少规则的现状,同时又存在着积极的心理,希望社会尽快建立起规则体系,消除腐败,营造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以减少自己为无规则的环境所付出的成本,增加自己行为的可预期性。在这样的情形下,反腐败如果不停地进行,就会起到一种敲山震虎的警示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住人们在腐败问题上的消极心理,激活和增强人们在反腐败问题上的积极心理和信心。重要的是,同样的反腐败举措,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比如,或者是高压的态势,或者是象征性的反腐败姿态,其效果往往迥异。“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2]如是,不仅有助于矫正人们在腐败问题上的双重心理,而且能够有助于形成一种反腐败的社会心理压力和舆论声势。这对反腐败的有效推进是十分有利的。其次,能够积小胜为大胜。治标式的反腐败,外观上看或许只是取得了不大的成绩,但是,如果这种活动是不间断的,那么,过一段时间反过来看,则是积累了不小的成绩,治理腐败可能是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再次,能够为法治社会的建立进行有效的铺垫。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指望当法治社会的基本制度一经宣布,便立刻奏效,全体社会成员就会立刻遵守。而持续反腐败的活动,哪怕是针对一个个具体腐败事件的成功治理,有利于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形成,有利于人们熟悉法律、接受法律,有利于压缩腐败的生存空间,从而为法治社会提供基础性的生存条件。

至于有效的治标性反腐败作法,可供选择的备项很多。其中,以下的作法就是行之有效的:其一,对一些事关公共权力的重要事项应当逐渐予以公开。将一些事关公权的重要事项包括一些重大决策的形成过程、公职人员及其子女的财产、收入和职业状况等等逐渐进行公开的做法,是国际通行的惯例。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规定,“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按要求公布或披露,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赡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33]我们现在也应当加大这一做法的力度,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公开的做法,不仅可以在某个层面规范公权,增强公权的公信力,而且还可以让公权接受民众的有效监督。如果是逐渐地实现这一作法,其难度并不会很大,却能收到积极明显的效果。

其二,用好网络监督。中国网络发展、普及之快,在这之前是难以想象的。中国现在已经有接近一半的社会成员使用网络。在网络社会当中,对于很多不好的事情来说,想瞒也瞒不住,甚至会在第一时间就被披露出来。近年来,中国一些大的腐败案件,就是通过网络披露的并最终得到查处的。因此,如果用好网络,就能够获得一种十分有效的公众监督、公众参与的效果。不仅如此,网络还有“问政”的功能。当然,为了确保网络“监督”、“问政”的积极功效,还有必要防止网络成为少数社会成员进行泄私愤、绑架公众舆论甚至是栽赃陷害的工具。

其三,借助党内整风形成一些有效的制度安排。对于反腐败来说,中国共产党具有一些传统的优势,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定期“整风”的优势。可以说,目前党内还没有人能够挑战党组织的权威。我们完全可以在党的“整风”当中,借助于党的“整风”所形成的某种“势”,形成一些有效的反腐败的制度安排,并予以遵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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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腐败问题   中国转型期   试错   改革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