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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转型期腐败问题与鼓励试错的改革背景交织在一起(6)

如何看待并解释纠错与腐败问题交织在一起的现象?对此,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情况来看待问题。1978年以后,改革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正像邓小平所指出那样,改革是一场革命。但问题在于,对于怎样推动改革发展,中国没有经验,心中没数,一切皆在探索之中,也就是要“摸着石头过河”。在改革发展初期,急需寻找经济发展的增长点,经济增长点是最为稀缺的资源,整个社会的导向也转向以经济增长为时代的中心任务,逐渐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鼓励人们的试错行为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当中的试错。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有时人们对“正确的”试错和“错误的”试错两者的范围难以界定。这样一来,腐败问题有时就会借试错(探索)的名义和理由出现甚至是扩张起来。再者,在改革发展初期,规则本身都是问题。法治几乎缺失,人们几乎没有法治意识。就是已有的许多重要法律规定也是滞后于时代潮流的。像是最为重要的法律即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是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大法,当时的宪法并没有承认市场经济及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总之,历史就是这样的复杂:中国的改革发展必须进行,因而就必须鼓励试错(探索)举动,特别是在改革发展初期更是急需鼓励试错行为,而与此同时,腐败问题也就借机出现并蔓延起来。

显然,腐败问题同改革发展所需要的试错(探索)行为交织在一起的这一现象,客观上增大了反腐败的难度。同时还必须看到的是,腐败问题对于整个社会的负面效应是巨大的。如果任由腐败问题蔓延扩张下去,终将毁掉改革发展大业,所以反腐败活动必须一直进行下去。这一切,使得反腐败活动有时容易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

  五、反腐败需要标本兼治

腐败问题的负面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腐败问题不仅仅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而且还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民众的切身利益,加剧社会不公现象,败坏社会风气,甚至影响到民众对于未来的信心。更为重要的是,腐败问题如若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那么,随着改革发展进程的推进,经济总量的增加,腐败问题的能量和破坏力也会增大,会给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带来日益增大的负面影响。无论从哪个角度,我们都应将反腐败当成一件事关改革发展能否成功的大事情来看待。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中国现代型的社会开始进入定型时期,其主要标志是: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现代的社会阶层结构已基本形成,法律体系的建设也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框架。中国现在已经具备了将腐败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矛盾问题予以制度层面上总体解决的时代条件,已经能够从长计议地有效进行反腐败活动。况且,民众对于反腐败已经形成了必要的社会共识,并具有充分的信心。“调查显示,2011年公众对今后5—10年我国反腐败取得明显成效有信心的人不足六成(18.5%的人表示很有信心,39.1%的人表示较有信心);而在2013年的调查中,对于反腐败成效具有信心的公众超过了七成(25.5%的人表示很有信心,有48.2%的人表示较有信心)。”[14]

如何才能有效地治理腐败问题?反腐败的有效途径在于标本兼治。治标性的反腐败侧重于对一个个具体案件的查处和某些具体方法的运用;治本性的反腐败则是侧重法律制度的建设、公共权力的规范等“本源”上的问题。治标治本两者各有各的功能,都是反腐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两者缺一不可。

治本性的反腐败至关重要。一方面,治本性的反腐败能够确保反腐败不至于陷入歧路。治本性的反腐败重在法律制度的建设,强调法治精神和法律的权威性,抑制并防止公共权力的扩张,使任何人都不能跃居法律之上。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32]只有以法治精神和法律制度反腐败,才能有效防止政治反腐败、人为反腐败、运动反腐败、一阵风式的反腐败的有害做法,从而确保反腐败活动有效、健康地持续进行下去。另一方面,治本性的反腐败能够巩固治标性反腐败的成果。如果没有进行治本性的反腐败,那么,反腐败难免会出现朝令夕改、政策不配套、政策不统一等诸多弊端。在这样的情形下,反腐败必定会缺乏应有的权威,使民众对反腐败丧失信心,使得反腐败活动不可能持续有效地进行下去,甚至就连治标性反腐败的成绩也会由于得不到巩固而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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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腐败问题   中国转型期   试错   改革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