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共同纲领》把毛泽东对新中国的制度构想确定下来。在《共同纲领》的指导下,新民主主义制度在我国普遍建立起来。《共同纲领》虽然没有写入“社会主义前途”的条文,但它所确立的新民主主义制度却蕴含着向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宪法层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毛泽东指出,这部宪法为新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实现了向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转变。与此同时,为了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国家的经济基础,从1953年到1956年,我国实行了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由此,毛泽东关于新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的科学构想由抽象变为具体,由原则成为制度,由蓝图转为实践,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
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发展历程看,毛泽东对新中国的制度设计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发展的制度支撑,也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总体框架,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雏形。毫无疑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的历史起点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设计与实践。
2.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制度向社会主义制度转变中的作用
关于从民主主义发展到社会主义,早在党的二大上就提出来了。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丰富和发展了这一基本思路。他说,新民主主义是社会主义的必要准备,社会主义是新民主主义的必然趋势。“中国现阶段的历史将形成中国现阶段的制度,在一个长时期中,将产生一个对于我们是完全必要和完全合理同时又区别于俄国制度的特殊形态,即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形态和政权形态。”[12](P106)确定了把新民主主义作为建国的政治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基础上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转型和进步,而不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废墟上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解放战争后期,毛泽东开始思考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具体问题,这集中体现在对待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态度上。1949年初,党在西柏坡召开了由毛泽东主持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了新民主主义要长期稳健地向社会主义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民主主义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成为摆在党面前的重大现实课题。毛泽东认为,新中国的成立就意味着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开始,在整个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因素要始终处于不断增长的状态中,资本主义因素要不断减少并最终绝迹。因此,在新民主主义制度的具体实践中,重点是如何发展和增加社会主义因素,而不是维持现状、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或者鼓励资本主义的发展。党在1953年通过了由毛泽东起草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确定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的方针。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毛泽东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和平赎买”的政策,实现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改造。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