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参与式治理”落实“一体多元”的根本政治制度
从宏观的政治层面而言,随着我国的经济制度改革已基本定型,政治体制改革成为目前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强化政权合法性资源和有效统治必然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最大诉求。根据亨廷顿的理论,一个合法性基础牢固的政权必须具有三重合法性。一是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即政权所代表的价值主张必须是社会成员普遍自愿认同。强制的意识形态灌输不能维持这方面的合法性。二是程序的合法性,政权的产生、更迭和组成、运行方式,必须得到选民以投票的方式来进行检验,统治的权力是有限的,并受到宪法法律和政治程序的约束。三是政绩的合法性,一个得到民众支持的政权必须具有良好的政绩。[13]而我们对国家和政权合法性的传统表述,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合法性”或者说“历史合法性”和“政绩合法性”逻辑来展开的,但这两种合法化逻辑都蕴含着合法性解释能力的不足,也缺乏足够的规范性价值基础。
这样一来,通过“程序的合法性”也即“民主合法性”逻辑来解释并强化统治的合法性资源,将成为一个必然选择。这种统治的“民主合法性”解释框架在理论上有更强的规范性价值基础,在实践中也可以超越具体的政策考量而构建一种可持续的国家治理框架。
然而,简单和粗糙的民主化不仅会伤害转型国家的整体利益,也会伤害民主的尊严本身。纯粹西方式的民主路径在宏观政治领域必然会遭遇到中国自身宪政体制与政治架构的严格约束。因此,我国的民主制度体系必须建立在现有的体制基石,即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之上。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条文的三款其实分属于三个逻辑层次。第一,主权在民;第二,人民通过代议制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第三,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在这个意义上,根本政治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代议制民主形式,但是也包括了人民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参与性的管理权。
基于社会主义民主传统和转型国家的民主经验,中国的民主体制应当进一步落实宪法上述规定中所蕴含的“一体多元”的制度格局。
“一体”即人大的代议制民主,解决的是国家权力的根本合法性问题,具有解释性特征。“多元”指包括参与民主、基层民主、党内民主、协商民主等在内的多种民主形式,解决的是具体权力行使的妥当性问题,具有功能性特征。正如前文所及,这一制度格局在宪法层面已有规定,但长期以来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实践层面也未得到充分的展开和发展。
然而,对于大国的治理而言,“一体多元”的治理格局非常重要。这不仅仅因为它是根本法所确立的制度格局,更重要的是因为这种制度格局能够在大国治理中发挥重要的功能,提供稳定高效的治理机制。通过“多元”做实“一体”,以“多元”之“治效”,补“一体”之“治道”。
一方面,作为一个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要保持国家可持续的稳定和发展,在宏观政治层面上,适当集权是一个理性的选择。这就是“统治集权”。这意味着,在国家主权的代表者及主权行使等层面,执政党及国家的领导层应有有效的政治决断权。中央对关涉国家宏观层面的重大战略事项、国家利益、国际事务应对等,应拥有决断性权力。而“一体”正是这种统治集权的制度保障,它使宏观战略决策在获得民主化资源的同时,又能保持必要的高效。
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巨大的地方性差异,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在现实政治过程中的地位和手段尚不足以承担起全部的治理功能,就需要通过“多元”、多渠道、多形式的民众参与途径,来落实地方性、局部性的公共事务管理。同时,“多元”的民众参与,还可以弥补在人大开会间歇期的民主空白,使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得到日常化的、具体化的展开和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