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治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关于利益和权利义务的关系组合。这种关系组合影响到人们对制度的合作或者冲突。因为观念和利益的多元化,社会成员与制度的冲突引发了高发的群体性事件。因此,解决当前公共治理问题,关键是要考虑体制改进。通过落实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与民众直接参与式治理的结合,可以提升微观民主建设的质量,保障多元民主,为宏观民主治理提供制度基础。
关键词: 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参与式治理;微观民主
一、制度变迁与社会变迁的不同步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2010年,中国的GDP总量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成为大国崛起的过程中又一个里程碑。与此同时,“中国模式”这一概念在国内外也受到了热烈的讨论。
然而,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中国模式”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这一模式背后所隐藏的、甚至已经显现和激化的矛盾也越来越引人关注。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做大蛋糕”的同时,也放大了分配不公所带来的问题;单纯追求GDP的政绩冲动,引发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个体权利、社会福利的矛盾。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正是在这一社会背景中发生的。
矛盾的高发是社会变迁过程中一个比较明显的表征。正如托克维尔在对法国大革命之前的社会状况所描述的那样“随着……繁荣的发展,精神却显得更不稳定,更惶惑不安;公众的不满在加剧;对一切旧规章制度的仇恨在增长。”[1]不幸的是,由于政治民主和法治推进的步伐迟缓,这些积聚的社会矛盾得不到制度层面的吸收化解。在“维稳”的思维和策略中,化解社会冲突和矛盾的技术主要限于“末端处理”,而这导致了维稳成本的飙升,不仅仅消耗大量经济和社会资源,也侵蚀了国家治理的政治资源。[2]在一定意义上,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高发频发以及我们不得不四处“灭火”的“维稳”任务,表明目前中国的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承载大国治理的功能期待。
简单地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所带来的社会阶层变化和权利观念变迁,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已经很难有效应对当今公共治理的现实挑战。社会变迁与体制变迁的不同步,造成当前多发、高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往往很难通过体制化的框架得以消化吸收,其结果是矛盾“溢出体制”,构成体制外运动,有时甚至成为破坏性力量。
变化是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中唯一不变的事实。当经济的增长、观念的变革、利益的分化、阶层的重组构成社会公共生活基本的事实时,应当意识到:一个巨大的社会变迁已经成为我们时代最重要的事实。社会变迁———包括人的观念、话语和行动模式的变迁———必然会对原有的社会结构造成冲击。当体制“结构”受到冲击时,体制可能做出两种反应:第一,对冲击结构或者“溢出”体制的行为进行压制,使其符合结构的要求。我们可以将这种反应称为“体制压制型”反应。第二,针对冲击体制或者溢出结构的行为,分析行为产生的社会因素和需求,调整甚至变革体制结构,从而将原来溢出体制的行为“吸收”到新的体制框架之中。我们可以将这种反应策略称为“体制调整型”的反应。
社会变迁所带来的观念变革、利益格局变革,必然提出体制变革的要求。亨廷顿在观察变动社会中政治秩序的稳定机制时发现,如果一个社会中体制结构能够随着社会变迁而发生相应变化,社会整体上就可以获得“动态的稳定”。[3]这种稳定机制的核心,在于通过体制结构的变革,将新产生的社会需求以及试图实现需求的行动吸收到体制框架之中,从而获得一种变革与稳定的平衡。对体制结构进行变革的敏感性和能力,即国家的“制度化能力”,是国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因为技术、经济、观念迅速发展而带来社会不断变迁的当代,体制结构的“与时俱进”已成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