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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剑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5)

三、从设计到落实

政党领导权、国家立法权、社会协商权与法律主治权结合起来,凸显了作为顶层设计的、中国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轮廓。对中国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全面、顶层设计,是当下中国发展的急迫需要———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全面设计,是基于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各个要素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要求;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是基于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协同性要求。这是站在各个地区、各个部门的立场上无法透视和设计的国家治理要务。

审视上述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设计,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切入:从时间维度上看,它拉开的三个视界展现出的空间结构变化,让人们足以从中国现代变迁的大历史角度,清晰观察到中国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演进过程:一是上溯千年,中国的治道发生了结构性转变。仅从晚清以来中国面对的传统国家治理体系与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之间的抉择来看,终于尘埃落定。一个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以皇权为运作核心、依靠倾向于国家利益的法制系统、依托于庞大官僚机器发挥效用的国家治理体系,转变为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以党权运作为核心、依靠人民利益主导的法治原则、依托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整合建制的治理体系。这是中国转出传统机制、转进现代机制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与一般“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符合论的视野中,中国仍然可以保有自己的治理特色,但也让人们可以根据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一般指标,来判断中国是否建立起了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

二是上溯300余年,中西文明遭遇之后,西方所代表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与中国固有的国家治理体系之间,在中国长期呈现的迟疑徘徊状态终于确定在由西方人创制但并非西方人独享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平台上。现代化国家体系是人类共享的文明成果,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律主治,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现代化的基本指标。自其传入中国以后,引发了广泛的观念与实践争论。对现代化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可以终结这些争议,开启全面拥抱现代治理文明的时代。

三是上溯近40年,自改革开放以来由改革领导人推进的国家治道变革,终于落定为由法治推进的国家治理状态。如果说人治与治道的内在联系是中国古典传统的话,那么,由领导者推进的改革仍然是一种非现代的国家治理模式;如果说法治与治道的内在联系是中国的现代治理必须确立的进路的话,那么,由依法治国引导的国家治理体系,就是一种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确立依法治国在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决定性地位与作用,乃是重大的治道变革。

中国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由四根支柱支撑起来:政党领导权、现代立法权、民主协商权、法律主治权。这四根支柱所撑起的中国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在设计上,考虑到了中国建立现代国家的历史状况与现实需求。从历史状况看,新中国是一个由政党领导的政治革命建构起来的特殊国家结构,它在形式结构上是民族国家,在实质结构上是政党国家。革命党的意识形态、组织方式、领导进路和政治优位,在既定的国家治理结构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不管人们对这样的既定体制做何评价,它是一个建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必须要正视的事实,也是这一建构的相应起点。因此,如何处置政党国家依靠政治意志———不论是政党领袖的个人意志还是政党组织的集体意志与依法治国的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能否落实在法治平台上的关键问题。与此相关,建构国家的中国共产党,在建国的正当性自证中,是以人民话语为前置条件的。在建国与治国的长期历程中,中国共产党都是以人民的代表确证自己执政的地位。中共两任总书记胡锦涛、习近平明确强调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没有政党一己之私,就是基于这一政党定位的言说。人民之众与人民之散,与政党组织之紧和权力之显,便成为国家治理过程中必须关注的复杂问题。

在确立国家治理基本原则的时候,执政党与人民的关系问题,也就成为一个建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问题。正是三者相互勾连关系的呈现,凸显了一个中国建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问题:人民、政党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为了处理好这一关系,一种最简捷、有效的方式,就是确立三者之间的高度一致性。“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12](P139)这种统一,首先是一种政治统一,其次是一种法律统一,最后才是一种治理统一。在政治上有机统一此三者是相对容易的。因为政治的统一主要是一种原则性的统一,给定一个政治原则,表述为统一的政治规定,在一定政治处境中的人们就必须接受。在法律上统一此三者,也是较为容易的事情。因为法律的统一主要是法条的统一,尽管有法条上和司法上的逻辑性、明快性与有效性要求,但法条的原则性表述方式可以容有司法实践上处理的矛盾空间。最难的是治理过程中三者的有机统一。因为实际的治理举措,必须处置涉入治理的诸要素的主次、先后、轻重、缓急问题,分散化的人民诉求、政治化的政党意志与司法的个案化审裁之间,就不是那么容易统一起来的。如果说这些落在具体事务上面的统一艰难性已经不是那么容易解决的问题,但它们主要还是在提升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的过程中逐步解决的话,在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过程中,处置三者的交错性关系,就有一个将其各自安顿在现代化位置上,并设计现代化的交互结构的问题了。这是落实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设计的基础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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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