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与一般“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符合论的视野中,中国仍然可以保有自己的治理特色,但也让人们可以根据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一般指标,来判断中国是否建立起了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
这些曾经被视为软化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权力,必须落实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立法机关的刚性权力,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才具有法治国家权力体系的保证。同时,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否能够得到实质性体现的首要指标。“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的。”[8]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作目的性的要求。正是由于这样的规定性,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成为建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点。强化立法权、优化立法质量、加强立法监督、提升一府两院依法运作水平,构成落实人民主权的基本支点。这些问题的解决,实际影响着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成功建构与有效运作。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乃是举国成员公正、公平参与国家社会政治生活而具有积极参与治理活动主动性的治理体系。一个国家将成员部分甚至全部排斥在国家治理过程之外,绝对不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状态。因此,如何将国家的公民吸纳进国家治理过程,便成为建构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一项极为重要的事务。吸纳公民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事务,需要建构一个激发公民关注国家治理事务、介入国家治理过程、关注国家治理诸事务的制度机制。
所谓治理(governance),就是国家、社会与市场多元力量对相关事务进行共治的状态。治理,是与统治(government)相对而言的概念。统治的状态,是一个统治者单方掌权、独自着力、独享成果的状态。只要是将国家定位在治理的平台上,就必须相应地花大力气聚集资源,尽力建构共治的制度机制。在中国,这一共治的制度建制,便是人们所知道的协商民主机制。中国的协商民主机制,有一个现存的制度机构及其功能可以激活,这便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治机制。政协会议的构成成员是各行各业的代表性人物。但政协发挥的激发共同治理积极性的效用,似乎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正是因为如此,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涉及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人民内部商量好怎么办,不商量或者商量不够,要想把事情办成办好是很难的。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过程。这样做起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才能具有深厚基础,也才能凝起强大力量。”[9]
多元共治的精神如能在政协会议中体现出来,便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有力制度建制。政协会议长期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比较注重事务协商,如何使之回归政治协商的固有轨道,是促使政协会议发挥现代化协商民主治理功能的前提条件。在中国建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尝试中,政协会议就此成为代议机构之外更为充分激发人民治理国家的积极性、吸纳社会各方治理国家的雄厚资源的一大建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中,无论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立法权,抑或是人民政协会议中社会各方的广泛协商,关涉的都是政治组织、立法机构、协商机关的专门职能。这些机构,还需要一个共同的行为平台,才能有效整合国家治理力量,真正将国家治理安顿在现代化框架中。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就为之提供了一个整合现代化国家治理力量的共同平台。[10]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率领人民制定宪法,率领人民遵守宪法,任何个人与组织都在宪法之下行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成为一切权力作为的法治基本精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立起依法治国的法治权威。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人治性与随意性。另一方面,全国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式行使国家权力,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有效监督一府(政府)两院(检察院、法院),落实人民主权,真正发挥依法治国的关键性引导作用,并以优质的法律供给,落实依法治国的民主立法条件,成为完全按照法治精神运作的国家权力机关。再一方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激发社会各个阶层、集团、组织的代表性成员治国理政的积极性为目的,在宪法和政协章程的支持下,强化多方协商,以法治精神引导全社会合力维护依法治国的现代治理局面,对多元共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制度的建构发挥有效推动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1]这是对现代化的、法治型国家治理体系的总体勾画。这一勾画,将前述国家的政治领导权、国家的立法权、社会的民主协商权,以及法治化地行使党政权力联系起来,从而将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大致呈现在人们面前。这是基于政党—国家领导群体改革预期的国家治理体系。无论是从设计者的顶层性还是从关乎国家发展问题的顶层性,抑或是从现代国家治理架构的顶层性上讲,它都与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要素相吻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