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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剑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

在中国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与一般“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符合论的视野中,中国仍然可以保有自己的治理特色,但也让人们可以根据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一般指标,来判断中国是否建立起了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

——基于近期顶层设计的评述

[摘要]建构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改革的核心任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纪念全国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以及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这四次会议,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顶层设计提供了基本框架: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体系、现代化的立法体系、现代化的协商民主体系、现代化的法治体系。从客观描述而非价值评价的角度看,有效达到四个预期目标,中国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构任务就可望完成。对一个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而言,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比较起来,民主制度与依法治国构成最重要的两个支点。

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不是基层权力机构或底层社会可以完成的任务,只能是顶层设计得以实现的目标。这是因为,国家治理体系涉及的基本问题关乎国家的总体结构与功能,与基层权力机构和底层社会关系不大。循此思路可知,理解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必须将眼光锁定在国家高层权力对相关问题的解决理路上面,才能准确捕捉到其中的重要信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四次重要会议释放了建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信息,让人们知晓: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正在紧锣密鼓,迅速推进。对此,从事实与学理上加以系统描述和理性分析,很有必要。

一、结构性的顶层设计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这是对中国改革总目标的两个相关性规定,其中所强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针对中国建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政治规定。这一政治规定性,与执政党的性质、定位及政治功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自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基本文献对之的表述都没有改变过,这也是中国改革必须遵守的基本政治原则。否则,改革的命题就会被弃置,而筹划中国现代发展事务的思路就会因之全面转换。由于这一政治定位是不容置疑的,人们也知晓其中的倡议性和禁止性的双重含义,因此勿需特别分析。比较起来,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引人瞩目的新提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表述也含有两个义项: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二是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两者的基本关系体现为,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顺畅运行的结果。当然,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本身也包含有专属于自身的独立事项。只是说,一个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受制于它是否建立起了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这一前提。可见,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比之于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更为重要。就此而言,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构,相对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来讲具有明显的优先性。在中国展开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时,凸显国家治理体系的总体框架与基本内容也就有着鲜明的意义。这正是我们着重论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构的基本理由。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强调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总体筹划特征,指出“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必须“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对改革的社会状态进行了宏观勾画,努力“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对改革的目的性进行了总体规定,必须“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大轮廓的勾勒。其中,明确指出了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人民主权、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市场经济、有序社会等多项指标。这是一份旨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文件,因此,它对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指标及其内涵事务的罗列性陈述,超过对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分层性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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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