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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剑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3)

二、制度取向的基本框架

上述四次会议,分别从四个维度呈现了中国建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指向,也就是对中国改革进行顶层设计的重要涵项。分别描述与分析这四个涵项自有其重要价值和意义。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核心问题,这是中国政体所要求的事情,但需要留意的是,在四次会议涉及中国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所有相关表述中,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已经成为相互伴随的两个构成面。其中有值得关注的变化:一方面,在当下中国的政治力量结构中,要形成有力的领导力量,除开中国共产党,难有其他政治力量能够取而代之。因此,国共产党作为推进中国建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力量,获得认同。另一方面,试图提高这一论断的认同程度,则与中国共产党行使领导权的状态直接相关。假如中国共产党一直坚持革命时代形成的那种发动群众的运动式领导方式,不仅它自身无法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而且会妨碍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对一个现代政党来讲,它必须诉诸法治的方式来领导国家,才能建立起有效领导国家发展的权威,并赢得公众的较高认同度。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行使领导权的前提,就是它站在改革开放的前沿,引导中国朝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纵深方向推进。这是它领承执政党使命,继续享有国家领导权的先决条件。很难设想,一个不思改革、僵化停滞的政党与一个亟须改革的国家治理状态能够融洽无间。这正是四次会议共同强调改善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的原因。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主题,显然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从政治地领导国家转变为法治地领导国家的基本路向。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体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是否能够成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现代政党,将对中国是否能够成功建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发挥决定性作用。而中国共产党是否能够顺畅发挥相关作用的关键条件,便是习近平强调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4](P138)对中国而言,执政党遵守宪法,依宪行事,是整个国家落实宪法秩序的先决条件。这是一个重大的调整,一个关系到执政.有学者指出,中国下一步改革要实现四个转向:“从要素驱动转向效率驱动乃至创新驱动,从单一的经济改革转向全方位联动改革,从发展型全能政府转向服务型有限政府,从国际体系追随者转向未来世界领导者。”参见田国强等:《中国改革:历史、逻辑和未来》,24页,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这样的归纳甚多,可能见仁见智。但中国改革作别渐进性、局部化、摸索性进路,寻求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的路径,已经鲜明呈现出来。这便是改革顶层设计得以浮现而出的转折性标志。党是否能够成功维持其领导权的关键性调适。这一调适之所以必要和重要,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事实上面临重大考验和现实危险:一方面是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另一方面是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如果不及时对中国共产党在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调适,其执政地位就会受到空前的挑战。“如果任由这些问题蔓延开来,后果不堪设想,那就有可能发生毛泽东同志所形象比喻的‘霸王别姬’”了[5](P370)政党领导权,由此成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相关改革总目标的轴心。循此展开的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构,也就成为政治权威得到现代定位情况下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诸方面的呼应性建构。这是中共超越此前单纯追求经济发展的、低度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模式的尝试,是系统建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明确宣示。

深探下去,中国共产党如何才可以成功实现长期执掌国家领导权的目标呢?根本的寄托,就在于中共能够围绕人民主权的现代政治建构原则,来行使自己的领导权。“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失去了人民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工作就无从谈起。”[6](P367)根据这明确的人民主权原则,以及前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执政理念,在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建构中,由执掌全国立法权的机构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主导权,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这就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推向了前台。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着重指出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涉及的正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中国家立法权力的合理建构问题。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国家立法机关的合理建构,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法律秩序、法律体系与法治机制的体系化建构问题。一个软化的国家立法机关,只能产出一个更加软化的国家治理状态:它既无法有力供给国家治理所需要的法律体系,也无法将国家行政权约束在法律之下,更无法将法治秩序提供给中国社会。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强化与改进,构成直接意义上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大事务。

解决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的国家治理效能,不仅涉及限定国家权力人民属性的问题,真正实现宪法关于权力来源的规定,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成为现实,让“权为民所赋”成为掌权者的共识;而且涉及作为代议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质量高低,有效促进依法行政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构,对法治社会的建构发挥积极推动作用。为此,习近平强调:“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们必须坚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机关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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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