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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意识形态特征研究(5)

核心提示: 马克思主义视阈下意识形态特征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把握意识形态的本质,理解与把握马克思与恩格斯语境中意识形态批判的实质,更好地发挥意识形态的工具性价值。以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思想为研究基础,可以将意识形态的特征概括为客观性与主体性的统一、掩饰性与目的性的结合、独立性与承继性的交融。

三、独立性与承继性的交融

意识形态产生于社会生活,产生于人们的社会实践,但它并不是社会生活的消极衍生物,而是一种能动的社会存在,具有形成社会舆论氛围、建构人们思想与观念的教化功能,具有实现一定阶级或者共同体目标与利益的工具性作用。意识形态被马克思认定为构成社会结构的四大因素之一,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存在,与其它的社会存在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不会因为旧有经济基础的消亡而马上消失,相反它会出现滞留、弥漫与延伸的特点,并与新的意识形态纠缠、交织、对立与相融,形成得以存在的新的生命力。意识形态既可以是社会变革的先导,也可以成为阻碍社会变革的社会力量。

1.意识形态的独立运行

意识形态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就会按照自己所独有的发展规律去呈现与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存在,对社会现实具有反作用。一定的意识形式开始总会体现人们的主观性欲求,但某一意识形式一旦形成,就会以其独特的运行方式与规律而发展,具有不依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如法律这一意识形式,其产生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体现国家稳定与发展的现实需要,它一旦形成、生效,就马上由意识形态转变成一种社会存在——一种社会运行的刚性尺度,并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按照自身的轨迹、模式运行,成为人们行动所必须遵守的标准与守则,从而具有形成法律意识的独特作用,对现实中人们的行为起到真实的规约作用,对现实人们的关系起到直接的调节作用,它使得人们只能在其所构建的框架下生存与行动,根据它的规定与要求或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规避相应的处罚,或对自己的言行进行调整以符合其要求。因此,某种意识形态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与独立性的特点,形成影响人们思想与行为的客观外在力量。

从个体的角度来看,人一出生就处于一定的意识形态环境与氛围之中,受到一定意识形态的教化与影响,个体的思想与行为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与现存意识形态相吻合的特点。而个体与个体思想观念的差别,与其物质生存条件和所接受的意识形态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在不同的财产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其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通过传统和教育承受了这些情感和观点的个人,会以为这些情感和观点就是他的行为的真实动机和出发点。”[17]意识形态教化就是通过相应的法律与制度的规定、教育等外在强化的方式,将现实社会存在的“整个上层建筑”即意识形态内化为个人的情感与观点,而个人的情感与观点则是他们认识与理解现实问题的出发点与基础,可见,意识形态是构成人们基本社会情感与观念的认知基础与来源,更是人们相应情感与观念得以强化的外在环境与氛围。

从社会结构的层面来看,在经济领域中,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分析了法学家认识法与经济关系的头足倒置错误时,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的原则,同样必然是一种头足倒置的反映。这种反映是在活动者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发生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的,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这样一来,一切都头足倒置了。而这种颠倒——在它没有被认识的时候构成我们称之为意识形态观点的那种东西——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经济基础。”[18]显然法学家无意识的、颠倒的认识无法遮掩法与经济关系的真实联系,但意识形态具有反作用,甚至在一定的限度内能够改变经济基础。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在一定意识形态基础之上的发展,而意识形态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是通过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等直接转化为人们现实中从事经济的实践活动,即现实的经济实践活动是人们在一定的思想观念指导下的有目的性的实践而不是无观念指导的盲动。在政治领域中,意识形态更是统治阶级或无产阶级首先需要占据的高地,因为其具有建构人们意识与观念的功能,具有形成阶级或革命目标的群众思想基础的作用,并可以转化成改变现实的巨大的物质力量。恩格斯指出:“真正导致解放的措施,只有在经济变革促使广大工人群众意识到自身的地位,从而为他们取得政治统治开辟了道路的时候,才有可能。”[19]为政治统治开辟道路,主要是因为思想观念对一定目标的实现具有先导与教化的作用,具有教育与引导的功能,具有将相应的思想观念转化并形成实现目标所需要的实践行动的作用。统治阶级只要通过意识形态教育,就有可能唤醒广大工人群众的自我权利意识,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社会定位与责任、自己的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以及实现自我利益的可能性与行动的可行性,进而可以转化成他们自觉的现实行动,从而达到统治阶级所预期的政治目的。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正体现为其所具有的对社会现实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有时是不可忽视的巨大思想力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现实的物质力量,甚至足以形成摧毁现实政权的力量。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只有把社会民主主义的种子撒到这些工人当中去,鼓舞他们和团结他们去坚持自己的权利,统治也就会完结。”[20]所谓“社会民主主义的种子”就是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形态,当这种意识形态直接影响着农民并且成为他们的权利意识与观念,就会转化为他们自觉的权利行动。这种行动一旦汇集成群体的共同力量,则足以颠覆统治阶级的统治,改写现实的政治格局。在一般情况下,即在社会出现稳步发展的时期或阶段,意识形态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影响往往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即效性结果,而体现为渐进演变的教化特点,主要是因为它是通过建构人的思想观念体系来间接地发挥它的独特作用,同时也与意识形态总是表现为普遍性的抽象特征有关。当意识形态表达的是“共同利益”时,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包容性与社会化的特征,将原来的一些异质的、分散的利益表达进行整合,出现意识形态的复杂与多元,也必然出现意识形态社会影响的多元特征,而多元的特征表现为其社会影响的分散化,则其力量表现相对弱化。统治阶级往往会在表现出对多元意识形态包容的同时,更会着力强化主流意识形态,主动去建构意识形态体系,去营造符合主流意识形态存在的社会氛围与文化环境,去有意识地强化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性、积极性的影响。这种包容性不是一种无原则的包容,当某一意识形态与主流意识形态对抗或表现出决然的不相融时,这种意识形态不仅会受到批判与排斥,甚至会丧失生存的平台与机会。因此,意识形态领域的博弈与争斗,可能是暗流涌动型的,也可能是旗帜鲜明型的。

因此,在阶级社会中,重视精神生产、重视意识形态的建构与安全、重视意识形态工具性作用的发挥,是每一个阶级或共同体都会着力去强化的重要工作。但是意识形态工具性作用的发挥往往并不会与某一阶级或共同体所期望的效果相吻合,这与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有关,也与某一阶级或共同体是否能够认识并正确发挥意识形态工具性价值有关,与其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现实地位与受拥护的程度有关。现实意识形态的发展,有时并不会因为统治阶级或共同体有意识地控制而出现他们所期望的现实结果,如过于强化意识形态的教育反而会出现明显的弱化的效果,关键在于所强化的内容与方式是否与人们的现实诉求相吻合,是否符合人们思想行为发展的规律等等,但任何统治阶级或共同体都会着力强化有利于自己统治与利益的意识形态,这是不言而喻的现实。由于统治阶级与共同体的利益诉求不同,其意识形态的指向与表达也各异,其对意识形态的教育方式与表现方式亦有别,因此,在现实中,意识形态也必然会表现出传统与现实、主流与非主流等多种形式交融共存的、复杂的现实状态,对生活其中的人们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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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