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诸多制度(机制)的同时性构建
1.撤乡并村与新农村建设
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战略任务。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消除乡村社会中的体制性障碍,推动乡村社会再组织化,从而为乡村社会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
反观历史,乡村社会的组织形式及其社会地位对乡村权力结构的形成与运作至关重要,而乡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更是影响乡村权力运行效能的关键因素[4]。因此,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乡村社会的再组织化。在基层,各地都把撤乡并村作为新农村建设再组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城市的扩张,部分土地转为建设用地,部分劳动力也转而从事非农业活动,因而存在撤乡并村的必要。通过撤乡并村,可以减少管理成本,精简人员,实现资源整合。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以下达指标的行政命令方式大规模撤乡并村,工作开展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随意性,缺乏科学、详细的长远规划,使得镇村干部身处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之中,难以有长期发展的考量。此外,从表面上看乡镇机构和干部有所减少,但如果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容易引发政府行为的不规范甚至是不作为。
通过拆迁,成为“新村”。比如2006年,山东推行“撤村改社区”计划,用四年时间改造村庄334个;2009年,河北启动了1000个村的新民居建设;2010年,重庆打算通过“三件衣服换五件衣服”,10年实现1000万人“农转非”。[5]但是,这种新农村建设被不少人所质疑。“如果村民们搬出老的村庄到新的村庄集中居住,原来的村庄怎么办?原来的村委会和村庄结构会发生什么变化?是否原来的村庄作为一个行政单位将被取消?如果原来的村庄继续存在,但村里的土地被流转出去了,原来的村委会将管理什么?特别是原来的村民现在已经与其他村的村民混合居住了,村委会如何对距离较远的原来的村庄进行管理?村委会如何对承租了村里土地的农业企业产生影响?特别是如果一家企业承租了不同村庄的土地。简而言之,在离开具体的村庄后,村民自治看上去将治理什么呢?”[6]新的农村居民点,“打破了世世代代聚族而居的熟人环境,打破了村落社会的组织结构,打破了传统的村落文化,打破了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打破了熟人社会的秩序,打破了乡村的稳定和谐。这样的‘新村'未必就是农民心目中追求的‘新农村'”。[7]
2.农村社区建设
在政府层面,我国农村社区建设提出的时间比城市社区建设要稍晚一些。2003年开始农村社区建设思路初步形成及初步试点工作,这以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农村社区服务”、“农村社区保障”、“城乡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要求为标志。2006年开始农村社区建设战略部署正式提出及试点扩大工作。其标志是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这一命题,并明确将城乡社区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战略部署,提出要“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农村社区建设是新时期乡村治理转型的必然结果与制度安排,目的在于推动城乡社会的融合发展。自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后,各地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群众自愿、便于管理服务、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建设,形成了以下几种社区设置模式:
(1)“多村一社区”: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集约配置公共资源的原则,把多个建制村规划为一个社区,成立协调议事机构,以2-3公里、涵盖5-6个村、辐射1500-2000户居民为服务半径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有效整合村镇资源。但是诸如社区发展协调委员会一类的协调机构,增加了管理服务层,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村委会的自治功能。
(2)“一村多社区”: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设置社区,不改变其与建制村之间的关系。但该模式使得村委会资源无法得到有效整合,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存在后劲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过于依赖“五老”的奉献精神,农村社区人才队伍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3)“一村一社区”:这是我国大多数农村开展社区建设的通常做法。以建制村为单位设置社区,由村两委负责领导社区建设工作,在中心村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有的还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建立服务站或代办点。在此基础上将原“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村民委员会”。这种模式不增加管理成本和管理层,避免出现农村社区和村委会两张皮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