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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依法治国的九大政治学意蕴(5)

法治与善治 

善治是什么?善治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和治理活动。善治是一种官民共治,是国家与社会的一种合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理想目标,是我们治理所要达到的一个理想状态。公共治理有四种后果,前面两种是我们要追求的,后面两种是我们要避免的。第一种是公共利益最大化,就是所有利益相关方都获益;第二种是绝大多数人获益;第三种就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受损;第四种就是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都受损。公共利益最大化就是善治。 

善治跟善政有关系但并不等同,善政是好的政府,善治是好的治理。好政府主要是对国家公共权力机关而言的,就是政府要好,比如要公正、要亲民、要依法办事、要爱民如子等。这在传统中国叫善政或仁政。善治是整个社会的治理要好,也就是说当政府能力不强,甚至政府不太好的时候,整个社会的秩序还依然井然有序。这样的话,整个社会治理比较好。善治必须有善政,但善政却未必有善治。 

要达到善治,有一个前提,就是要有良法。善治所要求的良法,应当具备正当性、完备性、科学性、权威性和可行性五个要素。善治也离不开法治。善治有很多要素,比如公正、合法、参与、透明、协商,还有法治。离开法治就不可能有善治。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够防止治理变成劣治和恶治。 

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 

什么是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应当具有最高权威。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宪法其实也是一种最根本的政治制度的规定。这就涉及到什么是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是政治行为的规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政治制度其实是一种契约,就是公民和政府签订的一个契约,而宪法就是一个最大的契约,公民也好、政府也好,大家都必须共同遵守。宪法作为公民与政府之间签订的一份总合约,既规定了政府公共权力的边界,也划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边界。谁跨越这个权力与权利的界线,谁就违约了,谁违约谁就应当受到惩罚。 

所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一切法律、政策和契约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以国家的宪法为依归。国家的其他法律和法规,都是宪法的自然延伸,都是为了实现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益和国家利益,它们必须与宪法的条文和精神相一致。违反宪法,从根本上说就是危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关键要坚持依宪执政”[6],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国家的一个常识。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个问题在法学界是有争论的。以德治国在江泽民任总书记时就提出来,说德治和法治是两个轮子,当时就有争论。有些学者认为不应该提以德治国,而应当只提依法治国。理由是:在传统社会德治通常表现为礼治,但其实还可以理解为人治。因为德治的“德”是由人来界定的,比如这个“德”到底是什么,什么样的东西属于“德” ,什么样的东西叫“善” ,什么样的东西是“恶”。德治的前提就是判断善恶,而善恶是由人来判断的。德治如果处理得不好就会变成人治,这是大家对德治非常警惕的原因。这种警惕是有道理的。现在,法治与德治的争论又提出来了,它们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 

德治其实就是依靠道德伦理来规范、感化和制约官员和民众的行为,从而维持社会秩序。德治主要是规范和约束内心的秩序,法治主要是规范和约束外部的秩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道德的规范与法律的规范是相辅相成的,都是规范人类行为不可或缺的要素。其实在中国传统文化里面有另外两个类似的概念,就是天道与王法;西方也有类似的概念,即自然法与成文法。 

做人有两条底线:一条是道德底线,一条是法律底线。治国跟做人一样得有底线,治国也有两条底线:一条是道德底线,国家要有道义,要有价值目标,首先就是公平正义。任何一个执政者都必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另外一条当然是法律底线,即依法治国。[7] 

所以,法治与德治相互补充,各有优势,但是不能相互替代,而是各有重点。从整个国家治理来看,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的道路。从人治走向法治是根本的方向,这一点不能有任何动摇。在国家治理领域,不能过多地强调德治。比方治理官员的腐败行为,我们可以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就是教育,不断地跟他说你是人民的公仆,你是一个党员领导干部,你应当有理想信念,应当做道德的模范。但是,我们现在对党员干部的教育从来不缺,可是教育完了以后还有这么多贪官。所以,对官员的约束主要不能建立在道德教育之上,重要的是法治。就是必须有一套规范的制度,对权力实行制约,让官员不能贪。现在中央提出来对腐败官员要做到“三不” ,让他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我觉得很好,方方面面都想到了。但是在我看来,重点要放在“不能贪”上。不想贪当然很好了,但是很难保证哪个官员不想贪,比如有一些官员看到钱就眼睛发绿,你要求他不想贪根本做不到。他嘴上说不想,可是他心里想不想,对此很难判断。还有一些官员胆子就是大,他就敢铤而走险,死也不怕。关键在哪儿呢?关键就在当他想贪、敢贪的时候,必须有一套制度管着他,让他不能贪。这一点必须依靠法治。 

当然,德治在一些领域也是需要的,像社会治理领域,还是应当强调和重视德治的。国家治理包括三个次级系统: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在社会治理领域,社会有自己的一些规则,如果这些规则跟国家的法律不是抵触的,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国家法律的延伸,那么社会就可以通过自己的这一套规则来进行自我管理,就不需要把它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换言之,可以用德治来解决的问题,就无需用法治来解决。 

而且在社会治理方面,中国有自己的传统。中国传统社会里县以下是不设国家政权机构的,主要靠社会自己治理。在这个领域里面,德治有的时候确实效力更大。比如邻居之间有一点纠纷,你如果动不动就打官司,效果不见得好。还不如请一个德高望重的人去调解一下,也许问题就解决了。所以在社会治理这个领域里面,德治还是大可有所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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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