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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依法治国的九大政治学意蕴(4)

法治与民主 

什么是民主?很简单,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的统治。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个定义上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里的“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你我作为个体都属于人民,但你我又不能等同于人民。“人民”也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属于自己的阵营,敌人就不属于人民的范畴。例如, “文化大革命”期间有“黑五类” ,即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分子。“黑五类”就不是人民,而是镇压的对象。“人民”还是一个历史概念,某个时候这些人是人民,过一段时间这些人可能成为敌人,反之亦然。 

所以我们有第二个关于民主的定义,这个定义更重要、更具体:民主是保障主权在民的政治制度。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而且这种制度是保障主权在民的。这个定义比前面的定义更加深入具体,明确了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这种制度要保障主权在民,即最高权力在人民手中。但是这个定义还是抽象,主权在民的民到底是谁?最高权力到底是哪种权力?还是不清楚。所以我们有第三个关于民主的定义。 

第三个定义就是:民主是一系列确保公民自由、平等、人权的制度和机制。这就清楚了,这里的“民”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只要是合法的公民,就享有民主的权利。这里的民主权利,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权。只要是国家的合法公民,就享有国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具体体现在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权中,国家必须给予制度上的保障。所以这个定义比前面的定义又进一步。 

但是,国家的制度和机制很多,民主难道就这么复杂吗?其实民主不复杂,在所有这些制度机制里面,有两个制度和机制最为关键:授权制度和限权制度。所以,民主其实很简单,只有四个字,即“授权”与“限权”。授权就是公民将权力授予官员,必须有一套制度机制,使一些公民可以将其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其利益和意愿的另一些公民,后者即是官员。官员被授权以后,也不能胡作非为,其权力还必须受到公民的制约和限制,这就是限权制度。官员的决策还得体现公民的利益,公民对官员的权力要限制,如法律的限制、预算的限制、舆论的限制和罢免的限制。 

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法治是民主的一个要素。打个比方,民主就像一张桌子,有很多腿柱,像选举、参与、制约、协商、透明,还有法治。缺少任何一根腿柱,民主这张桌子都有可能残缺不全。有些国家的民主为什么发生问题呢?就是因为民主这张桌子的腿柱缺了,要么缺少法治,要么缺少参与,要么缺少制约,这张桌子就倒下来砸了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主是离不开法治的,法治最终是为民主服务的,法治根本的作用还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里面都有一句话,要坚持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这其实就说明了法治最终的功能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所以,法治与民主不可分离,离开民主,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源;没有法治,民主便得不到切实保障。 

但目前出现一种倾向,过分强调法治,忽视民主,尤其是选举民主,在某种意义上被边缘化,我们讲民主更多的是讲协商民主,对选举民主有点冷落。为什么在中国发展选举民主比较难呢?一方面是因为我们没有这方面的传统。选举是近代的产物,严格地说是民国以后才有的,选举是从西方引进的。协商民主则不同,协商民主的概念在政治学里是前几年才提出来的,但却很快流行开来。因为协商在中国历史很悠久,所以协商民主非常容易被中国人接受,选举就很难。另一方面也与很多现实的担忧有关系。有选举就要有竞争,竞争就会对已有掌权者的执政地位造成一定的威胁,这是事实。选举一定要竞争,现在很多选举只有一个候选人,严格地说,那不叫选举,那叫推举。 

还有一个原因,这些年来因为我们在选举方面制度不完善,出现了许多负面现象。特别是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贿选现象比较严重,现在贿选也出现在人大代表选举中,甚至党内选举中也开始出现。这当然是违法乱纪的行为,既违背了民主政治的精神,也严重违背法治。这种现象对推动民主政治,特别是竞争性选举的负面影响非常大。有些人本来就反对竞争性选举,认为它不合国情,这些负面现象的产生,正好为他们提供了反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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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