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许多学者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具有内在的联系,两次全会的决定是“姊妹篇” ,这也是中央的一个结论,确实是这样。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目标。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其实就是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所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建设法治国家,是总目标和子目标的关系。
那么,什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呢?现在有很多种解读,国家治理现代化事实上是由传统的国家治理体系向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转型过程,应该有五个要素:一是制度化;二是民主化;三是法治;四是效率;五是协调。[4] 在这五个要素当中,民主和法治最重要,我一直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最实质性的要素,就是高度的民主和法治,离开这两个要素,谈不上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些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有一些朝代治理得非常好,我很赞成,确实是这样。比方说“文景之治”、“贞观之治” ,都说当时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民风多好,社会多平安,现在我们都很向往这种治理。今天很难做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但是,即使传统的治理再好,也不可能是现代的国家治理,因为没有民主和法治。传统的国家治理体系,说到底是为了维护以皇帝代表的少数统治集团的利益,不可能是民主治理,也决不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素之一就是法治,法治体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内容。从强调国家统治到强调国家治理现代化,符合人类政治发展的一般趋势。我特别不同意一些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这些概念是受西方的影响,是从西方搬过来的,我觉得不是这样。我们不应该把一些好东西都当作西方的,其实很多都是人类共同的价值,无非是有一些价值可能在东方先出现,有些价值可能在西方先出现,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认定它就是西方的或东方的东西。比如现在西方的文官制度,这个文官制度的某些要素我们中国很早就有了,传统中国把官和僚分开,类似于近代西方的政务官和事务官分开。你不能说,西方的文官制度就是我们中国的。反过来讲,民主、法治、人权这些人类共同的政治价值,可能最早是在西方出现的,但不能说这就是西方的。硬要把这些东西说成西方的,就是硬把本来属于全人类的好东西推给西方。按照这样的逻辑,那今天我们须臾不能离开的电脑、电话、汽车、飞机岂不也是西方的,也不能要?其实人类文明是一个整体,既包括器物文明,也包括制度文明。只要是优秀的东西,我们都应当学习借鉴吸收。“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 ,就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5]
这里涉及到中国特色与普遍价值的关系,这个问题也是最近几年来争论比较多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避免两个极端,一个极端就是把西方的价值,特别是美国的价值当作普遍价值,另一个极端就是什么都要有中国特色,连1+1都恨不得在中国等于3。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不能把人类共同的价值看作是西方的价值。其实,任何事物都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告诉我们的。比如说民主、法治,那当然是人类的普遍价值,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你不能说这就是西方的。但是到了每个国家,这些普遍价值肯定有不同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有不同的实现方式。这就是普遍和特殊的关系。
法治与法制
在汉语里面有两个词,一个叫刀“制” ,一个叫水“治”。汉字很有讲究,一个“制”、一个“治” ,读音一样,但含义不一样。“法制”主要强调严格按照法律办事, “法治”除了强调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以外,更强调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执政党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活动,这是法治的意义。
所以,法治是对法制的超越,而法治恰恰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产物,是现代政治文明的要素。在中国传统社会,哪怕是在最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那些朝代,最多也只有法制,而根本没有法治。讲到中国的历史,我们都会提到一些很了不起的具有雄才大略的皇帝,汉武帝、唐太宗、宋高祖、成吉思汗、明清两朝的开国皇帝都很了不起,但即使是这些了不起的皇帝,他们治下的国家最多也只有法制,绝对没有法治。因为在法律之上,始终还有一个更高的权威,那就是皇帝。
简单地说,无论在哪里,只要有一个组织或个人的权威,超越于国家的法律之上,那么,那里就不可能有法治,至多只有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