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滞胀”的可能性与“滞胀”的防止
在经济中存在着结构性失衡时,如果单纯压缩总需求,以至于经济紧缩过度,同时,物价上涨率由于结构性问题的存在而未能降低,那么经济的“滞胀”就可能出现。这是国民经济管理中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但也应当注意到,经济中出现“滞胀”的可能性并不等于这种可能必定成为现实。可能发生的“滞胀”要变为实际发生的“滞胀”,需要以相应社会购买力的存在作为条件。要知道即使由于商品供求结构不协调而可能出现物价上涨的趋势,但任何物价上涨都与相应的社会购买力的存在有关。如果社会购买力不足,在商品供求结构不协调时,短缺商品的价格仍然难以上涨。因此,在采取压缩总需求(比如说,压缩基本建设投资、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居民可支配收入)之后仍有较大的社会购买力,并且这种社会购买力足以导致物价上涨的话,那就必须了解这种社会购买力究竟来自何处。
它会不会来自财政支出,即财政支出的一部分会不会转化为对短缺商品的购买力?一般说来,这种可能性在经济紧缩过度时并不存在。压缩总需求首先包括了对财政支出的压缩。
它会不会来自信贷支出,即信贷支出的一部分会不会转化为对短缺商品的购买力?这种可能性在经济紧缩过度时一般也不存在。压缩总需求无疑也包括了对信贷支出的压缩。
它会不会来自出口收入、侨汇收入、国外入境者的支出(即旅游收入)、引进的外资?这是因为,所有这些收入都有可能转化为对国内的短缺商品的购买力;紧缩国内需求与增加出口收入、侨汇收入、旅游收入和引进外资完全可以同时进行。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合理地利用所增加的外汇收入,利用它们来增加国内短缺商品的供给(如直接增加短缺商品的进口,或增加有关的生产资料进口),那么即使增加了对短缺商品的购买,也不会导致物价上涨。
于是我们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既然在经济紧缩时足以引起物价上涨的社会购买力并非来自财政支出、信贷支出和各种外汇收入,那么它们究竟来自何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