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只能遵循“法律至上”
影响司法独立的一个关键因素恐怕是如何认知和对待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尤其是各级政法委与公检法等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你怎么看?
江平:党的领导变成直接干预,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中国特色下,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所谓政治领导就是把握政府工作方向,不是对所有的具体业务都进行领导,更不是对具体案件的领导,否则,就不是正常的现象。政法委员会的设置及功能在党的历史中有过一个变迁。最早,没有政法委员会,它是后来建立的。有段时间,政法委作用削弱。最近五年,政法委功能大大增强,干预案件的判决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甚至,许多案件的判决由政法委主导。
现在,重提司法审批权的独立,各级政法委员会自身也有规定,不能介入到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否则,就变成以党代政、以党代法,代替了法院的作用。目前,政法委员会里面还有一个综合治理机构,这明显是起着政府的作用。我们没有把党的领导看成政治领导,就混淆了党的政法委员会与政府机关及公检法司的职能和界限。
前几年,最高法院提出“三个至上”(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在其他领域还可以商榷,在司法领域,法院判案遵循的最高准则必须是宪法和法律,法院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如果坚持“三个至上”,那三者有冲突怎么办?党的利益至上,也就意味着政法委员会领导人说的话就代表党的利益;人民利益至上,那就更复杂了。原告与被告都属于人民,二者的利益诉求不可能完全一致。一个判决,想让原被告双方都满意是不大可能的。难怪当时某地一位中级法院院长就说,要想让人民都满意,我做不到。像“三个至上”这种空泛的东西,只会使法院的判决背离正确方向。
实行“法官员额制”是完全必要的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这与司法内部组织管理上的“去行政化”、外部组织构造上的“去地方化”共同构成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取向。目前,上海、广东、吉林等六个省市先行试点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人分类管理,实行“员额制”。你对此作何评价?
江平:实行“法官员额制”是完全必要的,不能把法院里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行政人员等同起来。现行公务员制的缺点是没把法官的地位突出出来,完全按行政级别提升,造成审判人员工资低。实行员额制之后能改善这种情况。
在法院、检察院,要真正凸显法官、检察官的地位,必须区别身份。就像医院必须要区分医生、护士和护工一样,法院也需要区分法官、法官助理和司法辅助人员。只有分工明确,才能更有利地开展工作。
至于审判人员和非审判人员的比例,应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我认为大致在1/3到1/2之间比较科学合理。具体而言,根据各个法院每年的案件总量除以每个法官一年审案的标准定额,就能计算出所需法官人数。当然,也需要留出一定的机动名额;还应当考虑每个法官一年的正常审案数量,不能让他们成为办案的机器;同时,要留足法官、检察官的学习充电时间,这样才能保证办案质量。
司法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
习近平同志曾说,要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毋庸讳言,中国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你认为,如何才能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江平:司法腐败是最危险的腐败。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不能预防和杜绝腐败,其后果将非常可怕。
司法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而司法公开的关键在于裁判文书的公开。裁判文书中记载着完整的证据内容、判决理由和裁判流程,一旦公开,将受到全社会的监督。对于完全暴露在公众眼皮下的审判,任何法官都会有压力,都会自觉拒绝和抵制腐败。
如何发挥人大和政协的作用
立足中国国情,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如何切实发挥这两个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江平:关于人大和政协,这是一个政治制度的问题,涉及宪法的修改。我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会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为什么?因为修改宪法是一件大事。但是,我想,到几年之后可以考虑这些问题。
关于政治民主制度,我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现有人大的机构太大,政协的机构也太大,应该压缩人数。中国虽然人口众多,但每年两会有5000人参会,还是太多了。代表太多,委员太多,导致参政议政没有效率。其实,人大有500人或600人就足够了,现在有2700到2800人,徒然增大开支,完全没有必要。第二,逐渐扩大民主选举、差额选举。现在,在基层有竞争性差额选举,应该逐级提升和扩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