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没有独立法官
司法环节重在监督法律的实施。中国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如何开展司法改革?
江平:中国司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没有独立法官。以周永康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这五年为例,我当时评论说中国法治出现大倒退,提了“三个至上”、“三个公平”,不提法治至上;提宪法法律至上,不提司法独立。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司法体制改革,我很赞赏,确实有拨乱反正的意义。其重大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重提司法审批权的独立。虽然现在还不提司法独立,但所提的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这两者实际上是在保障审判权的独立。所有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集中到省级法院管理,意味着可免除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尤其地方政法委对案件的干预。这一点,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曾经提过,他在专著《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中,披露了撤销与恢复中央政法委的部分细节。
去行政化也很重要。长期以来,中国各级法院的行政化倾向非常严重,就是一级服从一级,法官服从审判庭庭长,庭长服从院长,院长服从政法委的领导。按行政级别层层领导,严重影响审批权独立。严格说来,法官并不是公务员,公务员是下级服从上级,而审判员应该服从法律。过去,司法的行政化渗透到了各方面,上级法院指导甚至领导二级法院,使得一审和二审没有了区别;审判委员会也是行政化的表现。司法去行政化,上述都应包括在内。司法判决不应经过任何领导人的签字,怎么判,由合议庭自己解决,由法官独立负责。
我是1949年后第一批被派到苏联留学的,我在前苏联的法院实习时看到,一般民事案件审理中,合议庭取得基本意见后,就不能改变。这样,就做到了审和判完全结合在一起,审的人就是判的人,这样才能真正建立错案的负责制。我们现在在法院审理中加审批制度,就麻烦了。审案的法官要承担责任,那么,批准的人要不要负责?有时,法官的审判结果是被审批的人改过的,审批者在其中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问题必须解决。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江平:去行政化的主要因素是,法官、检察官不应该受行政干预,司法人员办案只服从法律。而要根本实现这一改革,就要确立合议庭独立办案制。对于一般案件,合议庭在开庭审理结束后,直接进入封闭式的合议办公室,马上合议,合议完之后立即做出裁判。虽然裁判文书不一定马上能写出来,但裁判结果已经出来了,这样就可以减少院里行政领导和社会因素的干扰,也能做到审理者自己裁判。其实这项制度建立起来也不难,只要建立起了这项合议制度,自然可以减少司法干预,真正实现审判权独立。
你如何看待审委会、检委会制度?
江平:审委会、检委会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基础差、审判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发挥了一些积极的作用。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审委会、检委会制度已经是弊大于利。审委会、检委会是完全依照行政权力而组成的机构,组成人员中有不懂法学知识的行政领导,一个案件上了审委会、检委会,裁判结果可能就变成了行政领导的决定,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现在是时候考虑取消审委会、检委会制度了。
取消审委会、检委会后,法官如果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以适时考虑成立专家委员会代替审委会。专家委员会完全由法学专业的人员组成,在合议庭无法做出准确裁判时,由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参考。这种参考意见仅仅是业务参考,而不是裁判结论。
司法行政权省级统管,并不等于审判权省级统管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及中央深改小组有关司法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对省级以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这迈出了司法去地方化的关键一步。你认为,司法去地方化改革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江平:将省级以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收归省一级统一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可以减少地方党政机关的干预,但能不能从根本上减少省级行政部门的干预,还不好说。最理想的办法是实现全国统一管理,但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太大、太复杂,各地的差异也非常大,因此,从目前来看,要实现全国司法系统统筹统管,还不现实。
实行省级统管,会不会增加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色彩?的确不排除这种可能。但是,司法行政权的省级统管,并不等于审判权的省级统管,两者属于不同的体系,改革中需要把握好这两个体系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影响下级法院的裁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尽管人财物实行了统筹管理,但上下级法院之间仍然是独立的,并非领导关系,每一级法院的裁判都是独立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