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说“NO”,立法者不敢说“YES”
立法是法治的源头。中国立法环节存在哪些问题?具体而言,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哪些属恶法,应予废除?哪些应予改进和完善?哪些领域尚属空白,应加快立法,填补空白?中国立法程序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改进? 譬如,如何治疗“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等痼疾?
江平:就立法而言,现在中国基本的法律体系已经健全了,法律基本已经覆盖了公民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目前更多的是修改法律,这成为当下立法的主流趋势。但是,还有些法律亟待完善,比如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是中国宪法里规定的公民的三大权利,但是,现在法院明确规定,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来判案。就是说,公民不能向法院提起有关新闻、出版、结社方面的法律诉讼,这是宪法实施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我本人曾担任过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依我看,现在中国立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立法者权威性不足,专业性和科学性也不足,基本上是领导拍板。那时候,法律委员会讨论法律问题时,很多委员不懂法律。制定法律的人不懂法,工作效率就不高,法律质量也不可能高。立法程序也不够完善,法律委员会讨论时没有表决制度;没有讨论记录,没有把每人的意见记录下来供公众查阅;法律通过时没有形成立法报告。
我们说的权威性不足,就是立法者—人大常委会往往要考虑国务院意见。当时,如果国务院说“No”,人大不敢说“Yes”。如果执法者反对,虽然立了法,法律也很难得到执行。我们讨论《物权法》时,对不动产(土地房屋)登记明明写得清清楚楚,这是当时做了很大努力才写上的,但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已经通过7年了,这一条还是没落实,直到国务院做了决定才能落实。这是个很大的悲剧,说明立法者权威性不够。
在修改法律方面也存在这个问题。严格说,修改法律的难度不比立一个新法小。为什么这么说?现在市场变化快,经济发展变化快,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通过了十年之后,通常情况下要改变。如《公司法》通过十年后,市场经济发展变化很大,若再不修改,这个法律就要成为恶法。什么是恶法?一是侵害公民利益。比如当初的劳动教养制度,后来竟然赤裸裸地侵犯人权了。二是违背了市场规律,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这种“恶法”太多了。我们制定法律时缺少一种规定,国外叫终止条款。新法出台后,旧法中哪些条款需要废除?哪些条款和新法的规定不一样?不一致者应该以新法为准。我们只能等国务院法制办清理法规时说哪些法律法规失效,所以,经常出现新法与旧法的冲突。这都是我们的立法缺乏较强的科学性的体现。
媒体上有这种说法:“中国法律是白条。”那么,如何强化法律的权威性?如何推动法律的实施呢?
在世界各国,宪法应该是最高权威,我们是反其道而行之,宪法最高也最空,反过来,地方政府,甚至县乡的一些规定和文件,比法律还管用。国家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我们普遍缺乏这样的观念,这导致中国许多法律缺乏权威性,难以得到执行。
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主要环节,这个环节存在着很多问题,譬如政出多门、九龙治水、选择性执法、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太大等等。你认为,还有哪些主要问题?其症结和成因何在?应如何改进?
江平: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须认清公权(公权力)与私权(私权利)的性质。私权利指自然人或法人等市场主体(私人部门)拥有的利益,公权力指政府等国家机构(公共部门)拥有的权力。李克强总理在今年3月两会后的记者招待会上说,要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是说,对“权利”的拥有者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是合理的;对“权力”的行使者而言,没有授权就是非法的。这句话是法律人熟知的经典法言。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获得授权,而私权利未经禁止都是合法的。私权利是市场给的,社会给的;而公权力是法律给的,如法律没给,就不能行使。由此可见,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应有权力清单,权力清单中没有的就不能行使。但是,中国各级政府的权力向来是无限的,是没有限制的,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政府自己划定行使权力的范围,做了很多不应由政府做的事情,从而侵犯了个人、社会、市场的权利边界。
经济学家喜欢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吴敬琏先生就常这么说。这包括两个方面: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总体来说,应该让市场在资源配置和市场准入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主要应履行好提供公共产品和监管市场的责任。就是说,政府不应干预市场自由,而应维护好市场秩序。
但是,现在政府的职能正好错位了。政府干预市场自由过多,政府希望在市场中取得自己的利益。最突出的就是土地财政,占比很大。这是一块肥肉,政府舍不得放开。而市场秩序本应由政府管,因其容易得罪人,吃力不讨好,政府便不愿作为。比如环保部门,常常执法不到位。
对政府而言,不论是九龙治水,还是选择性执法,都是因利益驱动。如果政府扩张权力,唯利是图,那绝对会形成一个大政府。要改变政府行为,必须变大政府、小社会为大社会、小政府。各级政府都应该明确权力清单,只管自己该管的事,这样,才能走向法治政府的理想境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