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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文论重建路径:由“强制阐释”到“本体阐释”(4)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江教授

4“强制阐释”违背基本的逻辑规则

  《中国社会科学报》:除了上面说的问题以外,是不是还有一些技术上的问题值得讨论?比如论证的方法。

  张江:当然有,尤其是逻辑论证上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个案举证。用个别现象和个别事例证明理论,用一个或几个例子推论文学的一般规律。普洛普的神话学研究应该说是比较好的,他从阿法纳西耶夫故事集里的100个俄罗斯神话故事中搜罗出31个功能项,并将之称为神话故事的基本要素,并被推论这是所有神话及文学的共同规律。对此我们还是要产生这样的疑问:从这100个故事中提炼的规律适用于所有的俄罗斯神话吗?其他民族、其他时代的神话故事也概莫如是吗?个别事例无论如何典型,只能作单称判断,不能简单地推向全称。要建立全称意义的判断,必须依靠恰当规则的逻辑演绎或大概率统计归纳。文学理论和批评没有这个意识,许多人把一个例子无约束地推广到全部文学。

二是循环论证。论据是Q,论题是P,因为Q,所以P;因为P,所以Q。弗洛伊德关于恋母情结的假说与古希腊悲剧《俄狄浦斯王》以及莎士比亚悲剧《哈姆雷特》的相互论证就是这样的圈套。两个都未确定为真的判断相互论证,还做出理直气壮的样子。这是“强制阐释”的批评中常见的现象。

三是以假说证实。假说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形式。根据已有知识和个人经验对文学现象作出解释和判断,是理论和批评行进与发展的必要手段。但是,假说本身并不必然为真,需要经过有效论证,假说才可能为真。以假说承载文学理论和批评,理论和批评的科学性无以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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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强制阐释   本体阐释   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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