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成为创造良好环境主体
我国进入新消费时代,增加消费供给能力更需要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有效作用。这就需要政府成为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主体,以打造法制化营商环境为重点,尽快在建立法治市场经济上取得重要突破。
1.打造法制化营商环境
(1)尽快形成国家层面改善法治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尽快形成国家层面改善营商环境的立法、司法改革计划。力争通过5-8年努力,基本形成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框架。
(2)把营商环境国际化作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目标。借鉴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营商环境便利化指标和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基本国情,形成营商环境国际化的具体目标、指标体系,分步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3)鼓励地方以经济立法的形式探索营商环境国际化。建议大力支持地方运用地方立法权,在经济立法与国际接轨方面开展先行先试。
(4)在国内推广经商便利指数。建议由国家商务部组织落实,参照国际惯例,编制各省市经商便利指数,逐年公布,倒逼地方政府改善营商环境。
2.严格保护私人财产权
(1)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同等受法律保护。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原则,严格禁止行政机关不经法律程序剥夺私人财产。
(2)用列举法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建议修改物权法,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说明政府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
(3)强化《国家赔偿法》的落实。实现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受害人后,应当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在《国家赔偿法》增设新的条款,追究重大过失、严重不负责任办案人员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