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形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
(1)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比例。我国自2003年开始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10年来虽然取得重要进展,但未形成规范的制度安排。建议:把公共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改革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建设的重点,加快公共服务体制创新,形成公共服务领域开放竞争的新格局,争取到2020年政府采购规模占GDP达到15%至20%,服务类采购占政府采购的比例达到30%-40%左右。
(2)全面放开公共资源市场。未来3-5年,把培育公共资源市场作为发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重大任务,在公共资源领域放开市场、引入竞争。
放开民生类公共资源市场。适应改善民生、满足多元化的公共需求,全面放开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领域的公共资源市场。
放开城镇化发展的公共资源市场。与城镇化进程相适应,全面放开市政工程类、尤其是中小城镇的公共资源市场。
放开政府后勤类公共资源市场。与政府简政放权和建设低成本政府相适应,全面放开公车等行政机关类公共资源市场。
(3)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适应全社会公共需求的大趋势,应当尽快明确将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教育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城市规划与环境评估等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4)加快形成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安排。实践证明,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更有利于确保公共服务供给的公益性和专业性。当前,我国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的比例并不高。
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公共资源配置向社会组织放开,把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
实现公平竞争机制。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
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清单。抓紧形成向社会组织放开的公共资源领域的清单目录,为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制度依据。
(5)建立法制化的公共服务监管体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是不要政府监管,而是需要有效、有力的政府监管。
制定公共服务标准、购买方式及实施细则。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法》,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明确界定公共资源社会化、市场化配置的范围和监管程序。形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委托主体和委托对象之外独立性、专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强化监管的有效性。
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共服务购买流程。规范招投标、寻价、委托等不同方式的操作流程,以保证各类承接主体的公平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