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开放的社会,应具备强有力的机制去调校由社会竞争带来的社会分化,促使人尽其才,各得其所。”湖南省委党校教授王学杰认为,政府应在制度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方面迈出更大步伐,加快收入分配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劳动力市场,科学引导和布局行业开发,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共福利、公共服务等社会政策。
就业公平的相关立法不够完善,突出表现在规约内容、适用范围、举证难度、处罚标准、可操作性等方面。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范伯乃说,我国现行法律中,均没有认定就业歧视的标准和实施细则。
因此,劳动部门在认定是否存在就业歧视问题时,难以取得相关的证据,行政诉讼也将面临无法举证的难题。同时,我国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还比较低,项目结构不尽合理,无法有效发挥社会公平“助推器”的作用。
“解决职业流动性受阻问题,完全依靠市场还不够。”任远强调,在具体法制、制度上,要清理现行有歧视条款的法律、法规;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第三方维权机构和申诉机制;加大对就业歧视的惩罚力度,尽早出台《反就业歧视法》等。
“一些人在官本位、金本位价值观影响下,对职业进行高低贵贱分类。当前全国正大力弘扬核心价值观,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气。”王学杰说。
复旦大学哲学系教授俞吾金指出,人们对职业公平的渴望和追求,实际上是个体的自我意识的觉醒,自我力量的壮大。因此,亟待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尊重普通个人的独立人格和公民的话语权,顺应社会发展潮流。(记者谢樱 俞菀 韦慧 实习记者 王瑶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