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作治理设定了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既然信息公开是实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公民参与权和合作治理的基本要素,那这种目的的规定性逻辑上就为公开设定了要求。也就是说,公开不仅要形式上存在,还必须实际上“达标”。这些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及时。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地公开自己掌握的信息。以近年来频发的PX事件为例,地方政府引入此类项目无疑都基于发展本地经济的良好初衷,且都履行了各种审批手续,甚至有些地方还建有完善的决策参与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但是,由于决策过程中未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未能满足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致使各类“谣言”肆意传播,从而引发公众的怀疑、不满,形成了政府、公众、项目运营投资方多方皆输的局面。
二是真诚。公共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府—公民”以一种平等合作的方式,共同处理社会事务,而相互信任是必要的一个前提性条件。毫无疑问,政府能否真实地提供民众所需要的信息是建立信任关系的关键。事实上,公共危机出现本身并不是一件可怕的事情,最让人担忧的事情反而是一些部门在发生事情后习惯于捂着、盖着,采取一种消极的应对方式,最终致使危机不仅无法得到妥善的处理反而扩大化以致难以收拾。比如2003年发生的“非典”事件,当时病毒最先在广东出现,后来很快在北京发现了此类病例。但是,政府因各种顾虑并没有坦诚地告诉市民疫情的真相。言论可以封锁,但病毒却无法封锁,致使问题越来越严重,最后局势也演变到无法控制的境地,政府只能被动应对。不言而喻,在此类情形之下,政府单方面的应对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民众的支持。当然,政府将社会、民众团结在一起共同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最好方式就是真诚的告知事实的真相。
三是互动。对于普通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政府的公开职责不仅仅是忠实的告知,向民众合理地解释信息形成的缘由也应是切中之义。实际上,在资讯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普通民众已经可以非常便捷地接触到各类信息。因此,在政府发布相关信息的过程中,民众决不是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即政府说什么,他们就信什么。相反,民众对于政府所提供的每一项信息都持“审视”的目光。换言之,对于政府所提供的信息,民众是有疑问的,他们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说明性信息,或者给予适当机会倾听他们的意见。很显然,信息公开制度应当为政府、社会团体和普通民众搭建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使各方有可能充分表达自己的信息需求,从而有利于良性合作关系的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