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才能确保良法善治可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国家政权机关依法治国的各项实践,都应体现党的领导、监督、支持和保证作用。坚持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不是以党代政、干预司法,而是在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保证、支持和监督作用,确保公正、确保规范、保护人权。没有党对法治工作的有力领导,让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地方、每一个执法者,自由裁量,自行其是,无组织,无纪律,就会离依法治国越来越远,国家和社会就会一团糟。事实一再表明,我们现实中的许多错案,都是离开党组织监督或司法人员离开党性原则做出来的。坚持党的领导,才是避免冤假错案最有效的方式。
党必须加强对政府执法工作的领导,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一些重大的、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必须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党对政府执法工作的领导,首先要体现在政府部门的执法工作,要认真学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明确执法的内容和目的都应该体现党的意志,实现党的主张。其次,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党组织,为本部门的业务工作要起好保证、监督作用。最后,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抓好党的建设工作,管好政府工作人员,使他们的施政行为体现党的意志和要求。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和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并不是对立的。决不能把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公正司法,理解为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强调的是排除干预,而不是拒斥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能把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理解为干预司法工作。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包括司法机关党组织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对党员司法人员的工作提出要求与进行监督,包括由党组织依党内规范形成党组织意图,并以党组织身份而非党员干部个人提出重大司法案件的指示,确保司法人员不滥用权力等,其根本目的恰恰是为了切实体现司法公正。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个人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同时,各级司法机关中的党组织,必须始终处于司法机关业务工作的领导地位,有权力、有义务及时开展对司法人员、司法活动的有力、有效监督。这些措施既体现了我们党对司法工作的坚强领导,也体现了支持司法部门公正司法的明确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