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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纯东: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宪法和法律是国之重器,镇国之纲,能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能否维护人民权益、能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否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征。而这一切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只有坚持党对全局事业的领导,对依法治国的统领,才能立“良法”行“善治”。

近代历史表明,中国建成法治国家,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有可能

我们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邓小平指出:“没有共产党的领导,肯定会天下大乱,四分五裂。历史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没有党的领导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制度。”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晚清政府和民国的法治实践之所以失败,归根到底是缺乏一个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有力的政党。晚清政府开国会、立宪法的宪政实践,败在皇族内阁追求“皇权永固”,而非民生第一,是一场皇族内阁的政治骗局,本质上是自保的新借口,无法拿到选票的人民,自然就拿起了枪炮对准皇权。民国政府的宪政实践从开始就意味着失败,从1912年的倡导“主权在民”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1914年的袁世凯授意的《中华民国约法》,到1919年段祺瑞执政期间提出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再有1923年曹锟宪法,即《中华民国宪法》,1925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时又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宪政实践几易其手,因人立法、因人修法、因人废法,原本严肃的《宪法》像玩具一样任意倒饬。不管是晚清还是民国,宪政失败原因很多,其中有政府背弃承诺的原因,也有社会认同程度极低的原因,但最重要的是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政党的领导,没有人民的主心骨,宪法不是为了人民,而是为了迎合政治家权谋和贿选交易的需要。

没有一个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强有力的政党的领导,要推行宪法,其结果要么是遭到顽固派抵制而出现宋教仁流血事件,要么是生出无数“小皇帝”、大军阀打着宪法的幌子强奸民意,致使国家四分五裂,要么是沦为国民党代表的大地主、大买办阶级独裁专政的工具。只有在中国共产党,这个代表先进阶级、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能够代表全体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党的领导下,中国才有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对各种问题和挑战,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贯彻,才能确保司法机关正确执法,才能通过法治有力地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治国理政的核心。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真实意志就无法集中体现,更没有办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必须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在于,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遵循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妥善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坚持依法执政。一方面,党的领导更多是把握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为依法治国提供指导思想,不是干预具体的执法和司法行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司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伸张正义、维护公平,就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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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