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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纯东: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2)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才能确保良法可立

立“良法”才能行“善治”。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这是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上的首要要求。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中国各族人民的先锋队,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能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条文,有利于使宪法和法律体系更好地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既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又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坚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破除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化倾向,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才不会迷失方向,才能确保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要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这些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决心和信心。当然,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绝不是搞资产阶级的宪政,而是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前提下的社会主义法治模式。

党领导立法工作,要求我们在立法工作的实践中,决不能简单照搬西方国家的原则、内容和程序,而是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需求出发,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是立法工作的第一个关键环节。我们制定的法律,是适用的还是不适用的,是善法良法还是恶法,由谁领导、以什么样的理念作指导,这是基本前提,决不能含糊。我们的立法工作,必须是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而不是削弱甚至否定党的领导,必须是有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否定、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必须是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而不是延迟、阻碍法治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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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