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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结构的进化与社会工作的服务型治理(3)

三、社会工作参与作为一种服务型治理

从我国建构现代治理体系的角度看,公共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发挥功能,对社会治理创新具有直接和重要的作用。在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格局中,社会组织被赋予“社会协同”的角色。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都有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而且这种社会力量会发挥政府难以具有的作用。

社会工作机构,是主要由社会工作者组成的、向有需要人群特别是困难群体提供专业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关于社会工作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笔者曾从制度性协同和功能性协同两个方面加以阐述⑥。至于社会工作机构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本文认为是一种服务型治理,它是主要通过服务而实现的社会治理,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服务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秩序。社会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向困难群体和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专业化服务,社会工作所要处理的问题是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这些基本需要也具有某种“底线性”⑦,对于这些困难群体的“底线性”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可以明显改善困难群体的生活处境,当然也可以看成是“源头治理”,从而避免某些社会问题的发生。

二是通过服务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传统的、实际的社会管理主要诉诸自上而下的管束以致强力维稳,社会管理创新则要求“把以人为本、服务为先贯穿于社会管理工作中,更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实现由防范、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的转变”,社会治理更要求各主体平等参与。社会工作通过政策性服务或第三方介入的方式参与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通过多方沟通来协调政府、企业、社会部门与民众的关系,可以促进问题的良好解决。在这里,社会工作的参与治理促进着社会治理创新。

三是通过政策倡导促进善治。面对普遍性问题,社会工作常常会扮演政策倡导者角色,通过向政府部门提出新的政策建议,解决问题。这种建议是在充分了解政府现有政策和民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可行性分析而提出的,基本上是社会政策的完善,具有促进善治的功能。

四是社会工作领域内部的良好治理。与上述几个方面密切相关的是,社会工作的服务和参与有利于社会领域的良好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领域的治理。社会工作秉持专业价值观从事社会服务,既能反映民意,也可以形成行业自律,进而形成社会工作领域的自我治理,这也是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和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工作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参与和协同作用与一般非营利组织的参与,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其特点。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是非政府组织的概念转换,它具有国际上非营利组织的共性——强调自治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等⑧。一般的非营利组织,作为不同于政府的社会力量,在其自觉意义上更追求公民参与、民主和自治。在从事公共服务的同时,非营利组织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也更关注监督政府的公共服务政策和行动。

社会工作机构具有非营利组织的一般特征,但它首先强调社会服务。社会工作的功能有两个基本方面——对困难人士和弱者的服务与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它在这两个层次上都可以参与社会治理。在实践层次上,社会工作对社会治理的贡献在于提供令服务对象和政府满意的服务;社会工作以其专业理念和专业方法服务于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和其他有需要群体,不但解决他们的现实问题,而且会使受助者感到温暖、被接纳、获得支持和能力感。就是在遇到自以为不公正待遇的情况下,这种来自非政府的、第三方的帮助,也会使其减少冲突和对抗意识。在政策层面上,社会工作通过服务发现问题,进而提出改善政策的建议。社会工作以自己的专业理念、社会良知、正义感,和由具体服务、深入接触底层群体而获得的真实资料为基础,倡导社会政策的完善和改变。

可以说,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社会工作所从事的不是一般的协商共治,而是服务型治理。和政府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的双方治理关系有所不同,社会工作突出地将提供社会服务纳入治理体系的建构之中。一般的非营利组织或社会团体,常常被看成为具有共同利益和志趣者组成的群体,似乎这些群体与政府的关系就是利益共同体与政府的关系,而社会工作机构的宗旨是为作为第三方的困难群体提供服务,这两种治理关系自然有不同。社会工作机构首先是通过提供服务来参与社会治理的。在这里,政府通过培育和扶植社会组织发展来实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就为社会工作机构实施服务型治理提供了条件。政府通过这些措施培植协同者参与治理,实现系统的扩张和进化。当然,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如果作为参与治理者的社会工作机构没有自己的理念,则协同只能是被动的跟从,参与也只能是“掺和”,并不能真正起到社会治理或善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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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治理结构   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