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主任 王思斌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任务,为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指出了方向。社会工作机构作为社会力量的一种,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应该扮演积极和适宜的角色。本文从对我国社会治理的性质和特点的分析入手,探讨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的关系。
一、社会治理是社会管理的深化和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但是社会的快速转型、市场化、城市化也带来大量社会问题,发展和稳定一直是执政党和政府关心的核心问题。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科学发展观的确立、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构建社会管理新格局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努力,是执政党和政府解决发展中问题的重大战略抉择。尽管不能说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决策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我们应该承认,在一个幅员如此广大、情况如此复杂的国家,进行整体性改革也是相当不容易的。渐进式改革是改革策略的基本选择,就整个改革而言,它在不同阶段的策略基本上是前后一致的,但又是不断调整和发展的。
在社会管理领域也是如此。社会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但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强调的重点有不同。明确地、相对集中地提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是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在“我国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总判断下,中共中央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拓宽服务领域”,这些在理论上讲清楚了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方向和要求。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则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出发,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可以看出,从社会管理创新到社会治理创新的总思路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每一步又都有新的发展。
学术界对从社会管理创新到社会治理意义的理解大致相同,但又有所差异。人们都认为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变化是一个重要创新,差异在于对创新程度的理解。有的认为,社会管理基本上是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而社会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协同共治,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主,因而这里的创新是本质性的。笔者认为,如果从执政党的多年实践,特别是从执政理念变化的表述来看,从社会管理到社会管理创新,再到社会治理,可以看成为执政党基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管理任务实际,而发生的带有重大创新意义的进化。做出这一判断的基础,是对社会管理概念的理解。笔者认为,社会管理是执政党的一项基本任务,这里的社会管理被理解为对全社会和社会领域的管理,但这种管理并不一定都是强制性的。现代社会管理不是简单的管束,而是较多的调控,它也不单纯以维持现有秩序为目标,而是同时也包括促进发展的取向。至于社会管理对我国实现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意义,笔者曾从社会系统论的角度进行过阐释,认为社会管理应该被理解为党和政府运用系统论的思维,动员和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内的各个方面,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①。如果是这样,后来的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在新形势下对比较强调强制性管理实践的某种纠偏,在理论上则是向系统论的社会管理观的回归。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社会管理创新强调了社会协同的作用,这与社会管理的系统观、整体观是一致的。从社会管理创新到社会治理,问题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在对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多方责任的认识上,进一步体现了对社会管理的系统性理解,而且明显指出在这些方面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基本关系和责任。当然,如果从偏政治学的角度看待国家与社会关系提法的变化,我们会发现十八届三中全会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具有更大的意义。另外,要恰当地理解从社会管理创新到社会治理的意义,还必须结合近十年来政府在快速社会转型、市场化、城市化背景下,社会管理实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如果看到不少地方政府在维稳思路下的短期行为和出格做法,那么,给予社会治理以更高评价是完全应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