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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结构的进化与社会工作的服务型治理(2)

社会治理是社会管理的深化,它在社会领域的管理、社会力量参与管理的意义上被强调,社会治理(协商共治)的表述是对应有的社会管理创新理解的明确化和深化。社会治理何以是社会管理的深化和发展?笔者认为至少有如下几点:(1)从性质上看,它们都是对社会的管理,但是社会管理常常陷于管制或统治,而社会治理着眼于现代国家的能力建设;(2)在目标上,社会治理强调标本兼治,强调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它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强力维稳式管理不同,与某些工具性的创新社会管理也不同;(3)从治理关系上看,社会管理虽然也有多方参与之含义,但是其中的权力关系十分明显。社会治理则强调多方参与,包括社会力量的参与,这里既有政府部门之间的垂直和横向关系,也有政府与社会的协商与合作,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乃至各方与居民参与的关系;(4)创新的社会管理被看成是一种管理关系格局,而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更加强调现代国家的制度建设。

总体来说,笔者认为从社会管理到社会管理创新,再到社会治理,可以看作是执政党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而做出的具有创新意义的选择,是有创新意义的社会管理理念和方式的演进。这种演进和进化反映了党和政府管理社会理念的连续性,也反映了治国思路的与时俱进和创新。

  二、从新进化论的角度理解社会治理创新

政府提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与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追求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张力有关。社会快速转型,市场化、城市化、国际化的加深催促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其中衍生的问题也导致我国以解决基本民生为目标的“社会政策时代的来临”。在GDP崇拜和干部政绩冲动推动下,某些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冲动压过了民生诉求,而一些民众借助于网络、信访以及其他“弱者的武器”②,不断对政府强制推动经济发展项目的作为予以反抗。于是,在新一轮经济发展中不但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冲突,而且制造了许多潜在的社会问题,使发展不可持续,这给执政党“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承诺带来重大挑战。为了纠偏和建构一种新的发展秩序,新一届中央党政领导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可以发现,从国家能力建设的角度看,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应该是一种系统的进化和功能增强过程。

让我们用结构功能主义的社会进化论理论来理解上述过程,并发现这一过程面临的新的挑战。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家帕森斯,在其晚年提出了社会进化论,认为系统变迁的方向是“适应性”的增强。在他看来,社会进化包括分化、适应性提高、包容和价值普遍化四个机制。分化是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分化;这种分化可以提高社会系统的适应力;分化带来新的整合问题需要有包容机制加以解决,对新结构和新单位的包容将使系统更稳定和具有效率;而价值普遍化及对新单位的承认或给予合法化,会消除系统内部结构之间的冲突。这样,社会系统发生了进化③④。

笔者认为,用社会进化论来解释我国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是合适的,因为这里可以实现理论与解释现象的一致性。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提出背景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国家现代化的追求和对外部及内部紧张关系的处理,使执政党和政府选择了政府与市场、社会进一步分开的战略决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及相关文件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其中强调了党的领导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强调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理,这是社会体制结构与功能的重要分化。通过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政府实现功能让渡和功能外移,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将更有效地处理社会需求与服务供给之间的关系,减少社会矛盾,使社会系统的适应力增强。

但是,应该清楚,社会组织的出现和发挥作用需要政府的包容。包容是对异质性事物的接纳和承认,对于政府来说则是对社会组织(民间组织或非营利组织)的容许、支持和承认。相当一段时间以来,政府对社会组织(民间组织或非营利组织)接纳和承认是有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被人们诟病多时,在以往政府的诸多文件中,强调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远大于对它们的培养扶植。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四类社会组织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对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的注册和活动管理也有所放开,政府通过分类控制⑤和购买服务等手段,谨慎地对待具有一定异质性的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的服务创新,甚至也接受来自社会的批评建议,以保持社会系统的整体性。

当然,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协调程度最根本地表现在社会组织的价值观和自主活动方面,而这些常常被社会组织看成是自己得以存在的基本条件。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价值观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差异。政府希望社会组织弥补政府服务功能之不足,又有效自律,即做到“帮忙不添乱”。但是,社会组织除了以自己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之外,还希望倡导和追求社会公正,其中免不了对政府的某些做法的批评。它们希望自治,作为独立的一方与政府保持合作、协作和治理关系。这里,显然并未形成政府价值的普遍化,而是存在某种张力。

从中央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布局来看,政府最希望发展的是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这是一些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基本上不涉及政治的组织。但是必须承认,就是这些社会组织,为了拓展空间和进行专业化服务,它们的理念和方法,也可能会超出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并仍发挥作用的政府管理的框架,它们的发展实践在某种意义上会超出原结构系统。因此,相对于原有的政府建立和主导的社会系统来说,新的社会组织可以算一种新结构。这种新结构的出现,不是由原来政府建立和主导的社会系统内部结构分化而出现的,而是在走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整个社会系统新功能的增加所导致的。这就使得社会管理系统的进化(社会治理结构体制的建构)必须接受某种程度的“新结构”的存在,要求政府在包容和价值普遍化方面考虑到社会组织作为能动主体的存在。这里的深层含义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要建立的适宜的治理关系。下面,我们转向对社会工作机构参与社会治理的分析,从一个角度说明服务性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同政府应建立的治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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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治理结构   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