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受治关系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党员、干部,都不是生活在真空里,都处在法治的社会环境中,因此,党不可能也不允许逍遥于法律之外,而要接受法律的管治,形成受治关系。
党要接受法律的管治,首先就要接受党为自己制定的党内法规即党章和各种条例、规章制度的管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内法规 “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党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其次,党还要接受国家法律的管治。党员和干部违法犯法了,也必须接受国家法律的惩治。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党和法治之间的内涵实质关系在于,它既是领导制定和修改、完善法律的关系,更是带头遵守法律、带头执行法律的关系。党和法治之间不是冲突、对立的关系,而是具有内在一致的关系。党要按照法治的要求,在处处维护法治和促进法治的同时,还要接受法治的管治。
[1]《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1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0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 习近平:《切实增强宪法意识 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人民日报》2014年12月4日第1版。
[4] 转引自胡鞍钢等著:《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第一章第四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5]《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6]《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33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8]《毛泽东文集》第3卷第243页,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9] 转引自许祖范:《人民群众是主人 党是勤务员——学习张闻天同志关于党群、干群关系的论述》,《党史研究》1990第4期。
[10]《邓小平文集》序言,英国培格曼出版公司1981年版。
[11]《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2] 习近平:《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新京报》2014年03月01日第1版。
[13]《习近平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人民日报》2014年1月9日第1版。
[14]《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人民日报》2013年2月25日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