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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论党和法治的十大关系

党和法治关系的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问题。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我们党已形成了对党与法治十大关系的认识。这些认识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关于党与法治的位次时序关系的认识,二是关于党与法治的内涵实质关系的认识。党和法治之间不是冲突、对立的关系,而是具有内在一致的关系。党要按照法治的要求,在处处维护法治和促进法治的同时,还要接受法治的管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中国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大变局,要真正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在于,必须确立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国家的各个领域、各项事业、各项活动,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治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从法律行事。这就在现实中碰触到一个问题,法治的地位提的这么高,党的位置往哪里摆,要不要在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怎样在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总之,就是怎么认识和处理党和法治关系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其实,党和法治关系的问题,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红色根据地就发生了。从那时开始,直到新中国成立,再到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探索。迄至此次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我们党已经形成了对党和法治十大关系的认识,解决了这个核心问题。这十大关系的认识,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关于党和法治的位次时序关系的认识,一是关于党和法治的内涵实质关系的认识。对此,本文分别作出论述说明。     

一、关于党和法治的位次时序关系的认识     

对于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认识,人们通常可以采取从空间位置和时间顺序等方面,经过直接的、确凿的比较而获得,这不失为一种形象化的、便捷的和有效的方法。中国共产党也善于运用这样的方法,在弄清楚党和法治关系的问题上,通过比较各自所处的位次区别与时序差别,使党和法治之间的内在关系一目了然。 

1. 高低关系 

党和法治何者为高?1941年,邓小平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怎样建设人民政府的重大问题,写了《党与抗日民主政权》,着重批判了“党权高于一切”[1]的“以党治国”[2]的体制。他说,党权高于一切导致政府法令行不通,甚至发展成为“党员高于一切”,党员可以为非作歹,党员犯法可以宽恕,非党干部则称党为“最高当局”。透过这些论述,邓小平认为,党不能高于法律,它们之间的高低关系恰恰应该是相反。 

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其序言部分庄严阐明,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句话中所说的“各政党”,显然是包含了中国共产党在内的所有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都要以宪法为“最高的”法律,作为“活动准则”,维护高过于自己的“宪法尊严”,并要保证“宪法实施”。 

2014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个国家宪法日来临时更为明确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3]在这里,习近平也使用了“最高”的限定词,并且肯定了宪法在三个方面都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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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法治   许耀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