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上下关系
党和法治何者为上?1979年9月中共中央在下发的《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规定,“对各项法律制度,从党中央主席到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坚决遵守。绝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4]这个规定是针对着过去搞“党的一元化领导”,把党的领导凌驾于法律之上。“党的一元化领导”实际上变成了个人的领导,领导者个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此,邓小平指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接着,邓小平更有针对性地说:“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6]。在这里,邓小平所阐述的观点一改前非,明确地把法律置于领导人的看法和意见之上,领导人的话不能当做法律,不能因听从领导的话而违反了法律。
随后,1982年《宪法》第五条更明确地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讲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就是中共中央讲的“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都是要视法律的位置在党之上的意思。
2012年,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宪法和法律“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3. 大小关系
到底是党权、官权大,还是法治权力大,这是不容回避的问题。由于中国受到两千多年封建思想的侵蚀影响,一些干部法治意识薄弱,存在着“人比法大、权比法大、情比法大”的观念,遇到涉及处理与法律有关的纠纷冲突的事,不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而是热衷于运用各种潜规则,绕过法治解决问题,因为他们信奉的是“党权、官权比法权大”。
其实,马克思主义有一条根本的原理,人民是主人,党不过是仆人或勤务员。党的干部,如恩格斯指出的,“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7]。毛泽东说:“我们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8]。对于共产党人,张闻天透彻地表白道:“人民群众是主人,党是勤务员”[9]。邓小平更深情地说,“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10]。
从人民是主人、党是仆人的理念出发看待法治问题,法治就是人民意志的反映,而不是党的权力的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地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强调了立法是人民意志的凝结,沉甸甸的法治当然大于、重于党的权力。1978年,邓小平通过总结“文革”教训,曾经深刻地指出,不能“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11]在这里,邓小平明确地指出,党的领导人不是法的化身,不要把他们的话当作法律,党的领导人没有比法律更重要的地位,这就彻底地否定了权大于法、官大于法从而导致人治的总根源。
